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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下的海盗普遍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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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2.1 海盗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国际性

2.2 海盗犯罪主体活动方式的特殊性

2.3 海盗犯罪行为的凶残性

第3章 对海盗行使普遍管辖存在的问题

3.1不同海域内的管辖限制问题

3.1.1 对海盗实施普遍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的限制

3.1.2 领海内不能实施普遍管辖权

3.2 不同海域内的管辖冲突问题

3.2.1 管辖权积极冲突

3.2.2 管辖权消极冲突

第4章 对海盗实施普遍管辖权的完善途径

4.1 在专属经济区对海盗实施普遍管辖权

4.2 在领海对海盗实施有限制的“普遍管辖权”

4.3 协调海盗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4.3.1 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4.3.2 管辖权消极冲突解决途径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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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法下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是各国达成的共识,这是因为海盗行为损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它属于国际犯罪,而且它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海盗罪与普遍管辖原则的关系非常密切,海盗罪的确立推动着普遍管辖原则的不断发展及完善,普遍管辖原则为打击海盗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但目前对海盗罪实施普遍管辖权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盗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规定海盗行为发生的海域范围是在公海或无管区,这明显限制了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如果一味地遵循公约所规定的只对发生在公海或无管区的海盗犯罪实施普遍管辖,就会使绝大多数海盗行为无法受到惩罚,故为有效地打击相应犯罪,应当对相关海域适用公约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进行思考。
  同时,在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过程中,也会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要么多个国家同时争夺对某一海盗行为的管辖权,要么所有国家都不主张管辖权。这严重不利于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因此要积极探索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途径,比较可行的办法有确立管辖权顺序,确立责任条款、利用国际舆论、设立信托基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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