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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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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 引言

1.1研究的意义、方法

1.1.1理论意义

1.1.2实践意义

1.1.3比较研究的方法

1.2研究的框架

第2章 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概述

2.1行政解释概念的界定

2.2行政解释的形式

2.3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2.3.1理论基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

2.3.2现实基础---行政国家的发展需要

第3章 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3.1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3.1.1行政法解释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

3.1.2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实务现状

3.2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困境

3.2.1权力比例结构失衡

3.2.2司法审查的外部体制不健全

3.2.3法院对行政解释审查权有限

第4章 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的域外经验

4.1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经验

4.1.1美国的制衡分权原则

4.1.2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在法律问题上的自我限制

4.1.3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在事实问题上的审查标准

4.2德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经验

4.2.1 德国法中对行政解释的审查态度

4.2.2德国法中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标准

第5章 国外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的启示

5.1我国对国外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借鉴

5.2完善我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制度

5.2.1合理处理行政机关与法院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关系

5.2.2建立行政解释司法审查配套制度

5.2.3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解释时应遵循的原则

5.2.4建立健全多元的行政解释司法审查标准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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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行政与司法之间职能的理论分析可以发现,在现代行政国家的社会,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各项行为的执行者,既要保证依法行政,又要保障行政效率,法院对待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行为就应当保持审查与尊重相结合的态度。然而,不论是立法还是实务中都可以发现,在我国行政机关其实是属于强势的一方,而法院属于弱势一方,它在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问题上对行政机关存在着很大的谦抑,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因此,应该借鉴域外经验,在面对行政法解释时,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态度与审查标准。比较法的经验显示,我国只有在结合自身权力机构和运作特点等国情的前提下,不断审视司法审查等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且据以修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才能不断增强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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