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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告诉才处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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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意图

1.2 研究现状

1.3 主要内容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刑法中告诉才处理制度概述

2.1 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定义与特征

2.1.1 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定义

2.1.2 告诉才处理制度的特征

2.2 告诉才处理制度与自诉制度的关系

2.2.1 告诉才处理制度与自诉制度的联系

2.2.2 告诉才处理制度与自诉制度的区别

第3章 告诉才处理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

3.1 我国无讼和谐、亲亲相隐等传统思想

3.2 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3.3 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平衡

3.4 正义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第4章 告诉才处理制度适用的条件

4.1 告诉才处理制度适用的实质条件

4.1.1 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

4.1.2 告诉才处理的愿意条件

4.2 告诉才处理制度适用的程序条件

4.2.1 告诉才处理的权利主体

4.2.2 告诉才处理的受理主体

4.3 告诉才处理制度适用的限制条件

4.3.1 代为告诉的主体条件

4.3.2 代为告诉的原因条件

第5章 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5.1 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5.1.1 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过窄

5.1.2 代为告诉原因条件过窄

5.2 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完善

5.2.1 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扩张

5.2.2 代为告诉原因条件的扩大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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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告诉才处理制度就是一种刑法明文规定以有告诉权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制度框架,同时也是刑事自诉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告诉才处理制度不仅兼具刑法实体法与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而且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进行了有效融合。《刑法》第98、246、257、260、270条以及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就针对告诉才处理制度进行了具体表述。通过司法实践可知,告诉才处理制度兼具刑法谦抑性、制衡公诉权、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系人伦和谐等价值,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滞后性,关于告诉才处理制度的规定已经难以有效应对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繁杂形势之下,社会矛盾与公民纠纷的发生频率明显加快、种类日趋增多。基于此,如何通过不断完善告诉才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来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公民纠纷并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也就成为广大公民的现实诉求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时代课题。
  本文首先针对选题意图、国内外立法及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可能的创新之处进行了详细总结。然后,详细阐述了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定义与特征以及告诉才处理制度与自诉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告诉才处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告诉才处理制度适用的实质条件(案件范围、愿意条件)、程序条件(权利主体、受理主体)、限制条件(代为告诉的主体条件、代为告诉的原因条件)。最后,立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司法实践,针对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件范围过窄、代为告诉原因条件过窄)以及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完善之策(扩张案件范围、扩大代为告诉的原因条件)进行了细致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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