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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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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绪论

1.1选题意图

1.2研究现状

1.3研究方法

1.4创新之处

第2章告诉才处理制度概述

2.1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定义与特征

2.1.1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定义

2.1.2告诉才处理制度的特征

2.2告诉才处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2.2.1告诉才处理制度与自诉制度的区别

2.2.2告诉才处理制度与不告不理制度的区别

第3章告诉才处理制度的价值

3.1制度性价值

3.1.1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1.2私权与公权的平衡

3.1.3刑法谦抑价值的体现

3.2经济性价值

3.2.1节约了被害人的诉讼成本

3.2.2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效率

3.3伦理性价值

3.4政策性价值

第4章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内容

4.1告诉主体

4.1.1被害人本人的告诉

4.1.2被害人近亲属的告诉

4.1.3检察机关的告诉

4.2告诉对象

4.2.1告诉对象的界定

4.2.2告诉对象错误时的纠正

4.3告诉方式

4.3.2检察机关提出的告诉

第5章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5.1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的问愿

5.1.1告诉才处理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5.1.2告诉才处理制度中被害人告诉帮助制度不健全

5.2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完善

5.2.1告诉才处理制度适用范围明确化

5.2.2告诉才处理制度中被害人告诉帮助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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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告诉才处理制度是我国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制度也涉及到民事法范畴,既具有实体法意义,也有程序法意义。适用该制度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刑法总则第98条进行了总括规定,分则对适用该制度的五个罪名分别进行了规定。基于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与自诉制度和不告不理制度具有很大的差异。它并非是某一时期、某一国家或某种法律体系所独有的现象,而是不同社会制度下法律在解决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矛盾时作出的共同选择。该制度具有保障被害人权益、平衡私权与公权的制度性价值,节约被害人诉讼成本和提高司法机关司法效率的经济性价值,“亲亲相隐”和人身财产关系修复的伦理性价值,宽严相济的政策价值等多重价值。因此,本文详细介绍了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告诉主体、告诉对象、告诉方式和告诉帮助,针对每一项内容中有争议的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诸如,明确了单位可以作为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限定于侵占罪,检察机关告诉时应当根据所保护的法益以及检察机关的作用来考量并将其定位为一种“法律监督”和“诉讼支持”,告诉对象一般情况下只能是法院,检察机关以公诉案件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状况,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法院是无权进行实体判决的等。最后,针对告诉才处理制度当前在适用范围明确问题上存在的不同学说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对该制度进行更加精细整理和重构的观点,从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界定、侵占罪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虐待罪作为该制度的争议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并对被害人帮助方面提出了建立检察机关代为起诉制度、构建自诉担当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三种制度性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告诉才处理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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