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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落空与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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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

2.1 英国法下的合同落空原则

2.1.1 英国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的起源

2.1.2 英国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的理论基础

2.1.3 英国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的法律效果

2.2 美国对合同落空的发展

2.2.1 美国法中的商业不可行原则

2.2.2 美国法中的履行不能与目的落空

第3章 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

3.1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3.2 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国家中的体现

3.3 情势变更原则的国际法渊源

3.4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4章 合同落空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区别

4.1 理论基础的异同

4.2 法律效力的差异

4.3 适用上的主客观性差异

4.4 溯及力的差异

4.5 时间条件的差异

4.6 援引条件的差异

第5章 中国法上的相应制度

5.1 合同落空与中国法上的不可抗力

5.2 合同落空与中国法上的情势变更

5.3 合同落空对于中国法的启示

5.3.1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思考

5.3.2 对于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考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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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形势,使得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之时风险林立。为了摒除不合理的风险,促进交易安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自发展出了类似却又相区别的合同免责原则——合同落空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靠近大陆法系,国内学者对情势变更的重视也由来已久,研究程度十分深入。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的关注却远远不够,以至于出现了一些例如混淆履行不能与商业不可行的错误观点。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更加关注合同落空原则,意在厘清该原则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并且结合我国的相关制度,借鉴国外的立法以及实践经验,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情势变更制度提供建议。
  笔者认为,合同落空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在理论基础、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的溯及力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对于在立法上更靠近大陆法系的我国来说,贸然引进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可能会造成法律规定的混乱,因此并非明智之选。在原有的体系之下完善这一原则是更可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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