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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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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双方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本文运用规范和实证分析法,得出以下结论: 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要素包括项目管理中心(协会),俱乐部,运动员及其经纪人,缺少处于中间层职业体育联盟组织和代表运动员利益的运动员工会组织,它不符合“三方性原则”。在处理有关劳资问题时,主要依靠项目管理中心(协会)的行政手段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的公平和公正性是有限的,难以保证其他要素的利益,容易出现矛盾和纠纷,因此我国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是不稳定的。 建立我国的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模式,应在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加强有关职业体育的立法、司法与执行,用法律来约束和管理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使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来看,应建立职业体育联盟、运动员工会以及集体谈判制度。而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模式的建立关键在于项目管理中心(协会)真正放权,回归协会本质,把联赛的经营管理权交给由各俱乐部组成的职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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