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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对《反垄断法》第七条所涉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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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概述

1.1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概念

1.1.1国有企业的概念

1.1.2特殊行业的概念

1.2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分布

1.2.1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

1.2.2资源型国有企业

1.3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2《反垄断法》第七条对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影响

2.1对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特殊保护

2.1.1价格

2.1.2市场准入

2.2对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规制

2.2.1垄断协议

2.2.2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2.3经营者集中

3对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反垄断的立法完善

3.1《反垄断法》与行业立法的适用关系

3.1.1相关行业立法中的反垄断规范性条款

3.1.2《反垄断法》与行业立法的关系分析

3.2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3.2.1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概况

3.2.2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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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8月30日,历时十四年的《反垄断法》终于颁布,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文主要围绕该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文第一部分先讨论了特殊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概念和分布,国有企业是在特殊行业和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最终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不断进步,国有经济进行“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性调整,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于是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成为国有企业最后坚守的阵地。但是当国有经济集中到这一领域,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垄断。 结合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自身的特殊性来谈把这类国有企业纳入到反垄断视野中的必要性。因为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需要肩负除了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所以国有经济必须占据控制性的地位。国有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反垄断法》中会对它有特殊的规定,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国有经济的背景而给予这些国有企业超出必要范围内的优惠和扶持,使其在行政权力的庇护下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不利于市场发展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从《反垄断法》第七条的内容看,它从调整主体到行为、义务都进行了规定,但是从价格、市场准入、经营行为方面的表述到底是对特殊行业国有企业的豁免还是规制,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对特殊行业国有企业的诸多规定都还过于原则,在《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的关系上以及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没有进行具体的阐述,存在着很多争论。 本文主要围绕《反垄断法》第七条分三部分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论述,从第七条主体范围的分析开始到理论基础的论述,既而是对第七条的立法争论,最后是对《反垄断法》在特殊行业国有企业方面仍需完善的地方的论述,希望能对这一问题提出个人的看法,在学术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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