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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2 公司瑕疵设立的概述
2.1 公司瑕疵设立的具体内容
2.1.1 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及特征
2.1.2 公司瑕疵设立的表现类型
2.2 公司瑕疵设立的成因
2.3 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意义
3 境外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经验
3.1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人人格维系机制
3.1.1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3.1.2 瑕疵设立的原则承认主义的例外
3.1.3 瑕疵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3.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人人格否认机制
3.2.1 瑕疵设立法人人格否认主义
3.2.2 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诉讼制度
3.2.3 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撤销)判决无溯及力规则
3.3 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处理模式的价值取向
3.3.1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处理模式的价值取向
3.3.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处理模式的价值取向
3.4 对境外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评析
4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
4.1 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态度不明确
4.2 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事由范围过于狭隘
4.3 公司瑕疵设立矫正机制规定不充分
4.4 缺乏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
4.5 对瑕疵设立公司人格被否认时的溯及力问题存在矛盾的规定
4.6 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5 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建议
5.1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模式选择
5.2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处理的具体制度构建
5.2.1 扩大公司瑕疵设立的事由范围
5.2.2 完善瑕疵矫正机制
5.2.3 完善公司瑕疵制造者的民事责任
5.2.4 明确瑕疵设立的公司无效(或撤销)时不溯及既往
5.2.5 建立行政和司法的双轨救济途径
6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