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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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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第一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概述

1.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定义

1.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特点

第二章 调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

2.1 国际公约——GATS协定

2.1.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水平承诺

2.1.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

2.2 国内立法

2.2.1 法律

2.2.2 行政法规

2.2.3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立法缺陷

3.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可营利规定不清

3.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程序规定不完善

3.2.1 中外合作办学者资质要求不明确

3.2.2 登记注册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3.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程序存在瑕疵

3.3.1 终止原因不全面、前后不一

3.3.2 财务清算程序出现重大疏漏

3.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收法律存在疏漏

3.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税收法律现状

3.4.2 国际税收协定滞后

3.4.3 国内税收实体法规定不足

3.4.4 国内税收程序法规定的不足

3.4.5 中外双方纳税意识淡泊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立法完善

4.1 确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营利

4.1.1 “营利性”、“非营利性”和“合理回报”相关概念辨析

4.1.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利性的突破

4.1.3 法律上确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营利

4.2 完善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制度

4.2.1 明确外方合作办学者的资质

4.2.2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开登记

4.3 完善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制度

4.3.1 补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原因

4.3.2 完善财务清算程序

4.4 完善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收法律规定

4.4.1 及时更新国际税收协定

4.4.2 完善国内税收实体法的规定

4.4.3 完善国内税收程序法的规定

4.4.4 增强合作办学双方的纳税意识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和导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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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第一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成立,它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经进入了早期的探索。200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一,同时签署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在教育服务领域,我国承诺允许外资投入,并于2001年后,先后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实现贸易承诺。与此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快速兴起、突飞猛进地发展。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经变得更加成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国家增加中国教育的多样性、引进国外优秀教学理念、促进国际交流与教学合作、提高教学的质量、培育人才的重点舞台。我国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保障此类教育教学机构健康发展、帮助国家教育成长,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然而,由于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起步较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更是新生事物,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时仍不成熟,因此出现了诸多问题。禁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利、设立与终止制度规定不完善、国际税收流失严重,这些问题都亟待在法律上进行完善。 本文将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为核心,详细探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利的可能性,对设立与终止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套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立法的对策,以求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教育事业能够平稳健康地发展。

著录项

  • 作者

    谭舟宇;

  • 作者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

  • 授予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
  • 学科 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学慧;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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