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绪论
第一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概述
1.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定义
1.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特点
第二章 调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
2.1 国际公约——GATS协定
2.1.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水平承诺
2.1.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
2.2 国内立法
2.2.1 法律
2.2.2 行政法规
2.2.3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立法缺陷
3.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可营利规定不清
3.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程序规定不完善
3.2.1 中外合作办学者资质要求不明确
3.2.2 登记注册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3.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程序存在瑕疵
3.3.1 终止原因不全面、前后不一
3.3.2 财务清算程序出现重大疏漏
3.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收法律存在疏漏
3.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税收法律现状
3.4.2 国际税收协定滞后
3.4.3 国内税收实体法规定不足
3.4.4 国内税收程序法规定的不足
3.4.5 中外双方纳税意识淡泊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立法完善
4.1 确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营利
4.1.1 “营利性”、“非营利性”和“合理回报”相关概念辨析
4.1.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利性的突破
4.1.3 法律上确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营利
4.2 完善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制度
4.2.1 明确外方合作办学者的资质
4.2.2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开登记
4.3 完善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制度
4.3.1 补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终止原因
4.3.2 完善财务清算程序
4.4 完善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收法律规定
4.4.1 及时更新国际税收协定
4.4.2 完善国内税收实体法的规定
4.4.3 完善国内税收程序法的规定
4.4.4 增强合作办学双方的纳税意识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和导师简介
北京化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