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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与反制裁:应对美国单边制裁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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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裁有单边制裁与多边制裁之分。国际法推定多边制裁具有合法性,而单边制裁则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性与否,这为单边制裁盛行留下祸根。伴随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需要,美国以单边制裁作为外交手段促使目标国改变政治目的的行动愈发频繁,不仅损害目标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严重挑战了不干涉内政、国家主权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在内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动摇了以多边体系为核心的国际社会秩序,国际社会反单边制裁之路势在必行。本文首先通过对“制裁”定义进行研究,引入单边制裁与多边制裁的概念,并从国际法视野对单边制裁进行深度剖析。美国利用“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和“国家安全例外原则”赋予单边制裁国际法的合法性,以“维护人权”为由,通过《对外贸易法》、《国家紧急经济权力法》、《赫尔姆斯-伯顿法》以及《达托马法案》等系列国内法,对中国、俄罗斯、古巴、伊朗、叙利亚等国展开各种形式的单边制裁,从而引发欧盟、俄罗斯、中国等实力强劲的经济体走上反对美国制裁的道路。本文分析了诉诸争端机制和司法途径两种多边反制路径,并对欧盟的《欧盟阻断条例》和俄罗斯的《俄罗斯反制裁法》系列法案的单边路径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多边路径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下,单边路径对目标国来说更具有执行性和效力性,制定阻断法还是反制裁法取决于美国的制裁力度、各国的国家政策以及对外经济情况。中国作为出口大国,与美国的经济相交织羁绊,很难实行类似于《俄罗斯反制裁法》系列法案那样程度的反制裁法,但也绝不会走上欧盟反复摇摆的被动对抗之路。以《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及《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的反制裁法律体系,是属于对抗外国法律和措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实现反抗美国单边制裁的基础上,中国将秉承大国风范,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多边路径,为其他国家诉诸制裁提供国际法律基础,发挥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反对美国单边制裁的国际立法,加强国际法在制约单边制裁的公信力,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为受制裁国赢得更多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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