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一)时间跨度、行为次数和危害程度的设置不合理
(二)将前置行政不法行为与定罪数额进行折抵不合理
(三)忽略行政处罚种类的差异性
(四)未否定违法数额累计计算
二、“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类型化考察
(一)作为主观明知的认定根据
(二)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三)作为数额比例的折抵条件
三、“受过行政处罚”入罪根据探寻
(一)“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现实需要
(二)“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政策推动
(三)“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理论支撑
1.对“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质疑的回应
2.“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理论基础
四、“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路径完善
(一)“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基本路径设置
1.“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应然模式选择:时间+次数+危害程度
2.禁止司法拟制
(二)“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具体要素构建
1.次数与时间的选择
2.明示未经处理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限定行政处罚种类
4.限制“受过行政处罚”在明知认定中的作用
(三)“受过行政处罚”入罪配套刑罚设置
1.“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非刑罚化
2.“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刑罚轻缓化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