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立法体例的形成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立法体例的形成
1.1.1 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环境刑法的立法体例
1.1.2 现行环境刑法的立法体例
1.2 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立法体例存在的问题
1.2.1 难以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刑法的基本要求
1.2.2 难以有效实现环境刑法与环境法的有机协调
1.2.3 无法突出环境犯罪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特殊性
第二章 国外环境刑法的立法体例及评价
2.1 国外环境刑法的立法体例
2.1.1 法典化的立法体例
2.1.2 以单行刑法为主的立法体例
2.1.3 附属刑法的立法体例
2.2 对国外环境刑法立法体例的评价
2.2.1 法典化立法体例的优缺点
2.2.2 单行刑法立法体例的优缺点
2.2.3 附属刑法的立法体例的优缺点
2.2.4 法典化立法体例与特别刑法立法体例的比较
第三章 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体例的改进
3.1 特别刑法的立法体例的确立
3.1.1 我国现阶段针对环境犯罪确立特别刑法之立法体例的现实意义
3.1.2 我国现阶段针对环境犯罪确立特别刑法之立法体例的可行性
3.2 特别刑法立法体例的具体展开
3.2.1 单行刑法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3.2.2 附属刑法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