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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以陈淑玲诉西南旅行社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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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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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旅行社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二、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一)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

(二)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替代责任

(三)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补充责任

三、旅行社责任竞合问题

(一)实践中对于责任竞合问题的一般处理

(二)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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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从而促进了旅游行业的迅猛发展。然而在旅游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的意外事故,往往会给游客带来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到游客的生命健康。这就涉及到游客与旅行社的旅游纠纷,特别是在纠纷发生后,旅行社与旅游营业机构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各地法院在处理有关旅游纠纷时,对于同一类型的纠纷做出的处理往往不同,甚至相互矛盾。这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有什么义务?当旅游者遭受损害时旅行社要承担什么责任?这是本文涉及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陈淑玲诉西南旅行社一案,论述了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责任形式,笔者对此作出细致的分析和阐述,以期对我国的旅游立法尽微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引言部分分析了陈淑玲诉西南旅行社一案,简要地说明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内容,笔者认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   第三部分: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直接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形式。   第四部分: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竞合问题,重点是责任竞合时请求权的选择问题。   结论部分:重申了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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