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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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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孕是女性不育症患者实现生育子女的一种手段,虽然在法律上被禁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屡发不止。而代孕的后果是生命的诞生,无论对于代孕采取怎样的态度以及法律评价,对未成年人应当不加区别的加以保护。由于代孕人为的割裂了自然生育中受孕,妊娠,分娩以及抚养的过程,形成了更为复杂的自然亲子关系,导致了近年来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纠纷不断涌现出来,对于代孕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急需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的确认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的确认受制于代孕协议的效力、拟制血亲不能适应代孕子女的特殊监护权归属以及监护权归属的二元结构无法保障代孕特殊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相关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代孕子女处于不稳定的家庭关系之中或者处于无人监护的困境之下,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  通过对现存问题以及相关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在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当薄弱。在结合我国实际社会情况的基础上,代孕子女监护权的归属问题应当通过以下方法来解决:在原则上,应当明确在所有代孕监护权归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以分娩者保护为辅。在具体做法中,首先,应当明确代孕子女监护权的归属问题不应受到代孕协议效力的影响,代孕协议有效时,协议约定的监护权归属不一定具有可执行性,代孕协议无效时,并不代表代孕子女监护权的归属结果一定与协议中约定的相反;其次,应当完善《收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此来指导代孕子女与委托母亲间的监护权归属问题;最后,在特殊情形下,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监护,代孕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可以突破传统的二元结构,建立监护权的多重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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