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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定不动产的交付及其救济--以熊某与廖某执行纠纷一案为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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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2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及问题

2.1基本案情

2.2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

2.3裁判的结果和理由

2.4案件引发的问题

3司法拍定不动产的交付规范体系之分析

3.1交付的义务

3.2交付的启动

3.3交付的机制

3.3.1实践之“两种”交付机制样态

3.3.2现状交付与彻底交付的利弊及法理分析

3.4交付的范围

4司法拍定不动产后交付的救济方式之解析

4.1救济方式可行性考量

4.1.1执行制度的价值考量

4.1.2诉之利益的考量

4.1.3集团现象的考量

4.2确定执行行为异议救济方式的解析

5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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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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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成为执行法院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处置方式。司法拍定不动产的交付及其救济问题成为当前热议话题,本文以典型案件为例,检视其反射出之司法拍定不动产的交付及其救济问题,并进一步开展学理探讨和实务指导分析研究。不动产被拍卖成交后,占有人不主动交付的,执行法院应依法履行其职责,除去该不动产上的占有,而非按“现状”交付。买受人对于执行法院不交付的行为或者交付范围有异议的,可以执行行为异议之方式提起救济,不必以诉讼方式救济之而徒增诉累。实践中与“现状交付”形成鲜明对比是“彻底交付”的方法,但该方法与查封的价值理念不相符,又在实践中衍生出许多困惑。执行法院应严格落实不动产司法拍定交付的职责,对于特殊情况下影响到不动产司法拍卖的,可以采取“清场后拍卖”处理方式。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及问题。通过案例的介绍,归纳争议焦点以及对裁判要旨的探究,导出司法拍定不动产后交付规范体系及该救济方式及其可行性问题。  第二部分为检视司法拍定不动产交付规范体系。对交付规范体系中的交付义务、交付启动、交付方式和交付范围进行法理式探索,并对实践中的“现状交付”和“清场后拍卖”的做法作出评论。司法拍定后被执行人不仅履行交付义务,执行法院亦应履行交付的职责。该种交付是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方式启动的,而非执行法院因为其职责而主动依职权启动。实践中的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但都与其法律之意旨有违,应严格落实司法拍定交付的制度,严格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定后交付的职责,是折中的选择。执行法院交付是应坚持“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减少交付范围的争议。  第三部分为检视交付的救济方式。买受人对“现状交付”的执行行为不服,以诉讼的方式实行救济不可取,徒增诉累。可以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来救济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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