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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民法视角下的网络打赏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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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 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1 研究目的

1.3.2 创新点

1.4 研究方法

2 网络打赏行为概念及存在的问题

2.1 打赏的概念及演变

2.2 网络打赏的种类

2.2.1 网络直播平台打赏

2.2.2 对延时网络行为的打赏

2.3.1 网络打赏行为定性不清

2.3.2 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

2.3.3 网络打赏纠纷缺乏案例指导

3 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3.1 学界观点

3.1.1 赠与合同说

3.1.2 服务合同说

3.2 本文观点

4 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

4.1 网络打赏合同的生效条件

4.2 网络打赏合同的撤销权行使

4.2.1 重大误解

4.2.2 因欺诈、胁迫而行使撤销权

4.2.3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4.3 网络打赏行为的无效情形及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5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分析

5.1 打赏行为的主体认定问题

5.2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

5.2.1 如何认定打赏行为与未成年人的智力相适应

5.2.2 是否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

5.3.1 合同无效时各方当事人责任认定

5.3.2 网络平台需承担注意义务

6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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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不渗透着信息技术,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让我们的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网络小说、网络直播的出现不仅仅推动了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就业以及促进网络打赏经济的萌芽和发展。打赏相关的网络交易具有非实物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的基本特征,其构成属于中国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由于中国相关法律并未对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认定,打赏机制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未成年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巨额打赏网络主播引发的社会舆论;网络打赏发生纠纷当事人寻求救济无门等等问题。诸如此类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不利于网络直播的正常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其问题产生的主要是由于新的经济模式的发展迅猛凸显出了法律的滞后性,因而也导致在司法实务方面缺乏指导性案例。追根揭底,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对网络打赏的性质不明确,对法律性质的模糊必然导致在法律在现实运用中存在分歧和偏差,这也充分说明了对网络打赏性质研究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网络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通过比较赠与合同和服务合同,并结合网络打赏行为的特性来认定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合同。在确定好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最后通过分析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未成年人打赏的问题,来解决网络打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难题。要用包容的思想来对待不断出现的新事物,同时用更责任的态度和更好的立法技术来完善中国的法律法规,以此来适应繁杂的社会和万众创新的中国。

著录项

  • 作者

    刘一含;

  •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

  • 授予单位 重庆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舫;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网络打赏,赠与合同,未成年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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