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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对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以冀中能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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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导 论

1.1选题背景

1.2研究意义

1.3文献综述

1.4研究框架和方法

2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2.1制度背景

2.2《环保法》修订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的理论推导

3冀中能源盈余管理案例介绍

3.1冀中能源企业概述

3.2冀中能源的盈余合理性

4冀中能源盈余管理的手段和成因分析

4.1冀中能源盈余管理手段分析

4.2冀中能源盈余管理行为成因分析

5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治理对策

5.1同类型上市公司视角下的治理策略

5.2会计准则视角下的治理策略

5.3环境法规视角下的治理策略

5.4环境监管部门视角下的治理策略

6结 论

6.1主要结论

6.2研究创新与局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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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保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新《环保法》在原先法律的基础上做出了大量重大修改,对推动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法律环境改变可能带来的风险变化,重污染企业在管理上也会面临全新的压力与挑战。根据政治成本假说,上市公司在受到严厉的行业管制时,其盈余管理行为也会受到影响。那么,《环保法》修订作为重污染企业几十年来所面临的最严厉的行业管制,会引起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何种变化呢?  本文首先结合现有文献与制度背景,对《环保法》的影响路径进行了理论分析。其次,以重污染企业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其自2012年以来连续几个年度所披露的年度报告进行细致的观察与分析,发现该公司财务报表中长期存在着盈余管理现象,并总结出《环保法》修订前后其盈余管理特征的主要变化为:由主要利用应计盈余管理变为主要使用真实盈余管理,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并且盈余管理的手段也使得报表信息更为“绿色化”、“环保化”。最终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即《环保法》的修订使得重污染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变得更为低调,手段更为隐蔽,也更难以被投资者察觉。  本文还分别从企业管理、会计准则制定、环境法规优化以及监管部门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问题的相应对策。包括:企业自身应当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建立适当的管理激励体系,减少管理者盈余管理行为给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害;会计准则一方面要不断完善自身存在的漏洞,不要给管理者留下盈余管理的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还可以将环境会计信息纳入报表体系,使得重污染企业的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透明;环境法规应当从立法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并且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还要注重与证监会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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