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一、问题的提出
(一)实务界对“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适用乱象
1.缺少“履行费用过高”具体判断标准的论证
2.“履行费用过高”的判断标准不一
3.适用履行费用的法律效果不明确
(二)理论界对“履行费用过高”的学术争议
1.“履行费用”的范围
2.履行费用“过高”的判断标准
3.“履行费用过高”适用的法律效果
二、履行费用范围之确定
(一)确定履行费用范围的原则
1.履行费用应为债务人之单方履行费用
2.履行费用不包括履行时间、监督成本等无形成本
3.履行费用不应包括附随义务履行之费用
(二)履行费用的具体范围
1.违约方继续按照原方式履行产生的费用
2.补救履行费用
(三)小结
三、履行费用“过高”的判断
(一)履行费用过高的参照系
1.三种观点及其主要论据
2.对以合同双方所获利益为参照系观点之批判
3.对以债务人履行利益为参照系观点之批判
4.以债权人履行利益为参照系的合理性
(二)“过高”之量的标准和另外考量因素
1.履行费用“过高”之量的标准
2.履行费用“过高”的其他考量因素
(三)小结
四、适用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律后果
(一)履行费用过高与相似制度之功能区分
1.与事实上履行不能的功能区分
2.与情势变更的功能区分
(二)履行费用过高情形下违约方的权利属性
1.解除权说与抗辩权说的对立
2.抗辩说的证成
3.我国不应承认“违约方解除权”
(三)履行费用过高的抗辩效果
1.继续履行请求权消灭说与存续说的对立
2.继续履行请求权存续说的证成
(四)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