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绪论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一) 拓宽法学研究领域
(二) 规范民法典的立法语言
(三) 为准确理解条文提供指引
三 研究方法
(一) 统计分析法
(二) 实证分析法
四 研究思路
(二) 分析情态动词在日常语体和不同法律语境中的涵义
(四) 通过理论、实践分析情态动词的误用
五 研究现状
(二) 法律语言学情态动词研究成果文献综述
六 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民法典分编情态动词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民法典分编中的情态动词
一 情态动词的语言学基础
二 民法典分编典型情态动词的确定
第二节 情态动词引导的法律条款规范性质分析
一 情态动词与法律条款规范性质的关系
二 民法典分编法律条款规范性质的分类
第二章 民法典分编中的“应当”
第一节 “应当”一词的涵义分析
一 “应当”在日常语体中的涵义
二 “应当”在民法典分编中的涵义
第二节 “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分析
一 “应当”引导的强制性规范
二 “应当”引导的任意性规范
三 “应当”引导的倡导性规范
四 “应当”引导的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
五 “应当”引导的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
第三节 “应当”在民法典分编中的误用
一 “应当”在倡导性规范中的误用
二 “应当”表示主观心态推定时的误用
三 “应当”表示责任承担时的误用
四 “应当”后未加“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应当”的漏用和多用问题
六 “应当”的类似表述
第三章 民法典分编中的“可以”
第一节 “可以”一词的涵义分析
一 “可以”在日常语体中的涵义
二 “可以”在民法典分编中的涵义
第二节 “可以”条款的规范性质分析
一 “可以”引导的任意性规范
二 “可以”引导的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
三 “可以”引导的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
第三节 “可以”在民法典分编中的误用
一 “可以”与“有权”
二 “可以”与“能够”
三 “可以”与“应当”
第四章 民法典分编中的“不得”
第一节 “不得”一词的涵义分析
一 “不得”在日常语体中的涵义
二 “不得”在民法典分编中的涵义
第二节 “不得”条款的规范性质分析
一 “不得”引导的禁止性规范
二 “不得”引导的任意性规范
第三节 “不得”在民法典分编中的误用
一 “不得”与“禁止”、“不得”与“不应当”
二 “不得”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
三 “不得”与“应当”连用
四 仅用“不得”设定行为模式,缺少法律后果
五 “不得”与“应当”传达不同的立法理念
第五章 民法典分编中的“不能”及相关情态动词
第一节 民法典分编中的“不能”
一 “不能”在日常语体中的涵义
二 “不能”在民法典分编中的涵义
第二节 “不能”与相关的情态动词
一 “不能”与“无法”
二 “不能”与“难以”
三 “不能”与“不得”
结语
一 情态动词与法律条款规范性质的关系
二 民法典分编中情态动词的修改建议
三 情态动词传达的立法理念
四 民法典分编情态动词的使用规则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