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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法中的优先权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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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试论破产法中的优先权及其完善

一、优先权分析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优先权规定分析

(一)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的优先权性质

(二)“别除权”的优先权性质

(三)“破产抵销权”的优先权性质

(四)工资、税款债权的优先权性质

三、我国破产法中应予赋予优先权性质的债权

(一)别除权的范围应予扩大

(二)侵权行为之债

(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四)职工集资款债权

四、我国破产法中优先权的顺序排定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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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法中的优先权,是一个意义极为宽泛的概念,它既可表示对普通破产债权的优先权;也可表示对所有破产债权的优先权;也可表示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优先受偿权.从中国社会看,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决定着中国民法创设优先权制度有着坚实的立法基础.但是,优先权制度在中国民法中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供遵守和运用.从优先权性质和现行法看,优先权属担保物权.从物权法定主义出发,中国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在破产中享有优先权的问题.考虑到中国现在正在起草民法典和新的《破产法》,故上述优先权问题宜规定于民法典或《破产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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