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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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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外有关死刑案件程序规定之简介

二、新时期重构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实依据

(一)新时期重构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新时期重构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现实依据

三、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们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所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分院,统一行使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引入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

(三)在立法中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四)强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职能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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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之外的特殊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这一程序对于严格控制死刑数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的粗疏以及司法实践的极端复杂性,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足。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影响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因而,重构一个适合我国国情、体现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死刑复核程序势在必行。当前,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已基本完备地确立起来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应当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和不足,已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死刑核准权下放、死刑复核方式及死刑复核时限三个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思想根源上看,是由来已久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作怪,而死刑复核权的长期下放和一些立法上的模糊、空缺也是很重要的原因。针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和犯罪率,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几个大区并设立分院,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各分院的职能、分院法官的遴选和轮换以及死刑复核审判组织的组成和表决机制等问题;其次,在立法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职能。总之,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弥补现有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不足、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自身优势,才能让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我国法治进程,为限制死刑适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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