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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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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渊源

(三)刑事和解的界定

(四)刑事和解与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

二、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然性

(一)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的依据

三、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构想

(一)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设想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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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者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它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即刑事和解的界定发展和基本理论、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性、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来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司法理念。本文第一部分对刑事和解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笔者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发展及理论渊源的梳理,对刑事和解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充当中立的第三者,使犯罪人与被害者及社区代表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以使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它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不但有助于加害人的矫正与回归社会,而且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它与调解、辩诉交易、“私了”、恢复性司法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笔者同时指出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本文第二部分从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的依据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性。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从我国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思想基础、法律基础、价值基础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的依据从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得出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有其必然性的。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构想。笔者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对我国建立刑事和解的程序的模式选择、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范围、适用阶段、程序、具体化解方式、法律效力等提出了具体方案。 由于宪法层面、诉讼制度以及诉讼文化的影响,刑事和解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刑事和解体现的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尊严的司法理念,使刑事和解具有更加深刻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更须理性思考,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使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中具有更深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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