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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视角下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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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国内外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概况

(一)行政法律制度的涵义

(二)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概况

(三)国外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概况

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的必要性

(一)行政主体权限不清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障碍

(二)行政法律制度制定与实施程序简单欠缺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长期障碍

(三)行政法律制度本身的重复陈旧落后是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障碍

(四)行政法律制度监督机制的欠缺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障碍

(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

三、我国法治政府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正义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首要目标

(二)民生问题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重要目标

(三)民主宪政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基本体现

四、我国法治政府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创新

(一)构建新的保护和监督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新体制

(二)转换更新公务员关于行政法治观念

(三)重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新体系

(四)明晰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具体内容

五、我国法治政府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的

具体测试

(一)民意测试是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的主要检测

(二)行政机关互评是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的辅助检测

(三)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的侧面检测

(四)社会文明程度是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的全面检测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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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涵。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对政府的要求,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必须依据法律。其基本内涵包括:公共行政组织设立必须由宪法或法律予以规范;政府行为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其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是有限政府、统一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近些年来我国专家学者关于行政法律制度的研究没有在一个整体法治理念的指导和支配下进行,所以显得有些各自为政,且观念不一。因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为了使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如期实现法治政府目标,需要解决法治政府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路径选择问题。本论文从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对行政法律制度该如何进行路径选择入手,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在路径选择中的理念确立,如何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创新,及通过何种指标来对现有行政法律制度进行评价。
  一、法治政府思想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灵魂。法治政府思想的确立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标准。本文通过对公平正义原则和民生原则及民主宪政原则的阐述来说明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确立正确理念和具体理念的重要性。公平正义观念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缺失,则不仅使某种制度性规范损害了人际间平等关系,而且损害了人们所共同追求的一种道德的善性,因此我们要确立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一个政府的法律制度不能够体现人民的呼声,不能够满足人民的日常生活需要,那么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空洞的,没有实质意义的。民主宪政的原则是几千年来人民对法治的一种追求。作为一个政府,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体现民主则是建立宪政社会的一个最根本要求。所以,研究法治政府思想的目的是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中树立一种具体可以遵循的准则,树立一种理念,它可以指导我们在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使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更加科学、民主。
  二、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进行创新是一个政府保持活力的一种体现。本文中笔者通过四个方面阐述政府应从哪些方面对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创新较为合适。首先建立保护和监督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新体制,它是我国政府进行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的一种表现。其次树立公务员正确的法治观念。公务员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如果公务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那对于我们行政法治的建设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再次重构我国关于行政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关于规制行政法律制度的规范不多,缺少统一、合理、民主的行政程序规范,更缺乏对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后明晰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在现阶段,究竟在哪些领域、哪些方面需要政府进行行政立法,需要对哪些已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需要对哪些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定期清理,这些都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关于衡量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的的具体指标也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来衡量,衡量其价值,衡量社会对其认可度。首先法律制度建设水平应有民意支持,否则这种法律制度就缺乏群众基础,因此民意是衡量一个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价值,符合人们根本利益的一个标尺。其次相关行政机关对于其它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执法水平进行测试和衡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可以深刻的理解一些行政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再次行政救济也是衡量一个社会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侧面测试,如果一个社会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很少,而只是一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那么就从侧面说明了,在这个领域行政法律制度不存在问题或者说问题很少,所以这一点对于检验行政立法水平非常重要。最后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来作为一个政府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的一个全面衡量标准。有什么样的文明程度就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与之相称。
  因此一个社会中如果政府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在路径选择中缺乏相应的理念,没有在一些领域进行创新,没有对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水平进行具体指标测试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的行政法律制度就不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不是一个称职的行政法律制度。本文也是通过这几个方面具体内容的研究来解决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应如何进行,以期给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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