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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早期正义理念之演变:从自然性正义走向政治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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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古希腊早期正义理念之萌芽期——自然性正义

第一节神话语境中的正义

第二节自然哲学时期的正义

第二章古希腊早期正义理念之发展期——城邦性正义

第一节智者及苏格拉底对正义特质的转向

第二节柏拉图:疲倦的眼神里正义的城邦

第三章古希腊早期正义理念之成熟期——政治性正义

第一节政治性正义视域中的亚里士多德德性正义观

第二节政治性正义视域中的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观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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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是欧洲文化的摇篮,而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在人类整个精神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史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这里,思想巨擘们也开创了古典政治哲学之先河,以至于人们在开始新的政治哲学问题思考时,都会情不自禁地回到古希腊,汲取其丰富的思想资源以启迪我们的智慧。其着眼点就在于对古典正义价值的不同诠释。在政治思想史上,古典正义理论将公共政治生活与个体的道德伦理法则相结合,正义开始成为人们现实社会经济政治利益关系失衡的折射和要求社会利益关系平衡的价值表达。这也正验证了西方学界那句俗话:希腊人发明了政治理论。在古希腊人开始的关于政治问题的系统化反思中,正义问题始终居于反思的中心位置。古希腊早期正义理论发展轨迹----从自然性正义途经城邦性正义走向政治性正义----体现的是作为人类永恒追求和理论探究的正义价值是以人为核心,是对人类生存、发展与完善这一中心问题的思考与表达。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古希腊早期正义理念之萌芽期----自然性正义。古希腊政治哲学自产生之日起关注的中心问题就是有关正义的价值形态和价值标准问题,因为正义观念不仅是涉及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美德,而且是涉及城邦秩序和城邦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秩序原则。因此,在这一部分,重点要阐释的是作为宇宙论的正义原则,以时间为经线,逻辑为纬线,分别以古希腊神话语境和自然哲学时期为视角。其一,以荷马和赫西俄德两大神话诗人为代表:荷马从荣誉与正义的关系和宇宙秩序与正义的关系中阐释《荷马史诗》中的神性正义;平民诗人赫西俄德通过对神话和现实生活的政治----道德思考,展现的是人性的堕落与救赎的正义伦理;其二,以毕达哥拉斯和赫拉克利特两大自然哲学家为代表,毕达哥拉斯在探索宇宙和谐之谜中来开发自己的智慧,试图用数的比率、逻各斯的正义力量来规范城邦生活,而赫拉克利特则以和谐、逻各斯的宇宙秩序的力量显现为正义内涵,并要在城邦生活中用法律的权威予以捍卫。在这个阶段,正义理念呈现出萌芽期----自然性正义的特征——以宇宙自然秩序为核心,人们的世间生活以服从于整体主义的宇宙自然观为标志。
  第二章:古希腊早期正义理念之发展期----城邦性正义。一方面,智者及苏格拉底实现了对正义特质的转向。由于古希腊独特的政权组织形式----城邦制度的建立,城邦的成员要过公共生活,而公共生活的内在动力就是城邦的世俗精神,即组成城邦的公民在政治上具有相同性,都是“同类人”;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都被赋予了完全的公开性;话语成为城邦政治生活的工具。以“人是万物的尺度”实现哲学转向的智者从Arete(德性)、语言与逻各斯、Physis(自然)和nomos(约定)之争等方面对正义理念进行全新演绎,而苏格拉底则从智者对人性的表层关注深入人性的底层挖掘人存在的本质规定性,完成了从关注自然到关注人本身的真正转向,他从人性和公民教育的视角阐释正义的内涵。以自己的生命殉葬他的事业和信仰,这给其弟子柏拉图开启了对正义城邦的凝重沉思。另一方面,柏拉图经过长期而艰辛的探索,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城邦合法性理论。在他以正义立国的合法城邦中,柏氏把正义作为最根本的道德规范之一,倡导哲学王统治和道德治国的政治合法性评判标准,以图弥补雅典民主制的缺陷。柏拉图将政治视为道德的手段,认为政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类道德的完善。因此,城邦性正义无论是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还是在“次等好”的法治城邦社会,都植根于人们对“至善”的人性追求,通过个人践履正义德性达到有序的城邦正义生活。
  第三章:古希腊早期正义理念之成熟期----政治性正义。亚里士多德将古希腊早期政治哲学推向顶峰,由城邦性正义过渡到政治性正义,将正义理念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化,完善化,并进行城邦政治共同体的现实合法性研究:亚氏明确提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统领德性正义与法律正义,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中道探求正义的政体,追求至善的城邦生活,最终达到以公共利益为旨归的政治性正义。亚氏认为,一方面,正义是最完满的德性,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因为正义是唯一关心他人善的德性,正义以求达中庸之目的,它是维系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共法则,是整合社会能力的显现;而在城邦共同体中,正义通过个体的德性生活来演绎城邦友爱政治,友爱政治只有作为一种推动道德行为、促使个人和国家内部和谐的力量时才会显现。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德性正义的自律,还需要用他律来克服人性的弱点,矫正个体的行为,以有限度的政治生活实践自足的生活方式,使城邦朝着“至善”的生活轨迹前行。因为正义是最高的准则,只有合乎正义的法律才是良法,法律由正义发展而来,又以正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正义要实现的是“良法之治”,法律的形式方面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决定了它能够避免随意性,真正地实现正义,它是国家确立的政治秩序。这样,亚氏的至善的城邦生活以德性论为起点,以政治的正义性为终点。通过正义的政治共同体,至善才能落实到个人的德性实践中,并取得城邦与个体之间的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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