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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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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问题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本文选择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刑事责任为视角,通过辩证分析、比较研究、归纳综合等方法,结合立法规定、司法实践和相关理论,对我国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健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制度,不但有利于进一步认识单位犯罪主体结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善刑事责任理论体系,而且还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和完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都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需要完善的是:由于国外法人犯罪理论以法人成员行为作为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根据,法人成员刑事责任具有独立性,而我国坚持从法人自身因素探寻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归责根据,导致了单位成员刑事责任地位上的附属性。基于我国现有刑事责任根据学说的局限性,笔者提出了刑事责任构成要件这一概念,不但有效地说明了单位成员刑事责任根据问题,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单位成员刑事责任根据的不确定性。在实现方式上,单罚制不利于实现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三罚制不符合我国单位犯罪现状,而两罚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是成熟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相关司法实践需要完善之处体现在:认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既要考察单位成员行为特征,也要考察单位成员身份特征,而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需考察行为特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任何情形下不构成主从犯关系;由于行为主体的重合、法律原则和法定情节的适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在具体案件中缺位;由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轻,适用刑罚不能重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与犯罪单位同为承担刑事责任主体,统一于单位犯罪之中,不能分离追究。
   针对我国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改造适用单罚制的单位犯罪罪名,部分归入自然人犯罪,部分修改为适用两罚制;修改相关罪名,将单位成员法定刑较自然人犯罪低一档设置;建议增加单位成员量刑基准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重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在单位犯罪的地位、作用和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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