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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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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反垄断法中规定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法律制度。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维系着社会安定,关系着经济的发展。但因其自身对于自然条件的强依赖性、差可替代性等特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以立法形式规定农业领域内的某些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除外,即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结构或垄断行为在农业领域的存在。这不仅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而且有利于构建有效竞争的农业市场结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刚刚颁布实施,对农业领域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针对适用除外的相关法律规定简单粗糙,操作性不强,各项具体实施的配套措施也不完备,势必导致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无法正确界定适用除外的范围,或者矫枉过正,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细化法律法规、建立配套防止权利滥用的制度等手段规范农业领域的各项反垄断适用除外行为,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本文第一部分借助反垄断适用除外的基本理论,深入分析和研究了农业适用除外的基本特征、存在基础和内涵及性质,并在第二部分从立法目标、立法形式、限制性手段等三个方面对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农业适用除外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归纳其共同特点,得出“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主体的范围控制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对于农业豁免不是无限制的豁免,有些涉及市场竞争领域的相关行为应当排除在外”等三个方面启示。在第三部份,重点梳理了当前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原因,提出了适用除外的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单一、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概念界定模糊、豁免行为定性不清,豁免权利易遭到滥用等六大弊端。第四部分则针对这六大弊端重点提出了细化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法律法规、明确农业生产者的界定范围、明确农村经济组织的界定范围、建立配套的防止农业豁免权利滥用制度等五项建议,以期为不断完善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立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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