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的完善
【6h】

论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的完善

代理获取

摘要

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一章中仅规定了对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而对涉案款物权利的限制并未加以明确规定,但不容忽视的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国际公约,业已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加以研究并以规范。
   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既关系到能否有效地追究犯罪,又更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是一把“双刃剑”,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往往为全社会所关注,成为公民衡量司法公正的焦点,也成为我国法制改革乃至社会变革的一个突破口。我国法律对这一领域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备,学者研究得也不多,检察实务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扣押、冻结甚至贪污、挪用、私分涉案款物的犯罪行为。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不仅影响办案质量,还会影响检察队伍建设,损害整个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深入了解各地实践状况,近期高检院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对9省市扣押冻结款物进行专项检查,就扣押款物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根据有关部门实务调研掌握的素材资料,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来撰写这篇论文。首先是提出目前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法律性质的分析,厘清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的界限,提出检察实务中存在的越权扣押、久扣不处、处理不当等现实问题。其次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剖析,诸如立法过于简略、侦查行为缺乏制约、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成为造成现在这项工作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最后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提出对策。一是针对工作中监督机制的缺失,提出建立一套完整的内外部监督制度,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加强内外部监督,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诉讼型国家赔偿程序,赋予当事人包括赔偿机关相应的诉讼权利,将扣押款物的非法处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三是引入“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有效处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目的,对于及时发现不当强制措施行为并进行纠正提供有利条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