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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以公诉指导侦查为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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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标志性权力,以公诉权为视角研究检警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在刑事诉讼中,各国公诉权的具体内涵并不相同,但是公诉权对立案、侦查的控制权能受到普遍重视,公诉权指导下的检警关系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征,如客观公正性、监督制约性、配合协调性等基本属性。
   在国外,公诉指导侦查的检警关系被普遍实行。大陆法系国家,在检警关系中通常强调检察官对警察的领导和直接控制,检察官对侦查工作的指导强制特征明显,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强调直接控制和领导,但是检察官为追诉之目的有权对警察调查工作实施指导,而且强调检、警在审判程序中的配合。尤其是日本特别强调公诉的准备功能,强调检察官从公诉的角度对警察实施指导。另外,大多国家建立了保障机制,检察官对不服从指导的警察具有惩戒建议权等。显然,各国都普遍强调侦查为公诉服务的理念。两大陆法系的检警关系各有利弊,大陆法系有利于保障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庭前工作,使庭审往往流于形式,无罪推定难以贯彻,英美法系反之。
   在我国,由于受到现行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未能实行公诉指导侦查模式。为了能够实行公诉指导侦查模式,首先要树立几种理念:一是审判中心主义的观念,强调审判的决定性作用,公诉、侦查为审判服务,侦查服从公诉,侦查、公诉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追诉权的行使;二是保障人权和追诉犯罪并重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要始终维护两大利益:一是国家利益,二是当事人利益,为此,要“正确”行使国家追诉权,检察官要关注证据的质量和合法性,以此维护两大利益;三是效率的理念,我们要通过设计科学的制度,解决效率问题,以适应现代诉讼需求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及时发挥刑法的功能,及时恢复秩序;四是检察控权的理念,我国的警察侦查权能较大,但是其并非能很好的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反而警察滥权现象较为普遍,对警察的制约机制不健全,因此,强调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控权地位十分必要,让检察官通过指导、监督来规范警察行使权力:五是检察权司法性的理念,公诉工作的特征决定了公诉检察权具有司法性,其与侦查工作属性不同,两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分离空间,这就需要我们在两者之间架起一座的桥梁--构建一定的机制来实现他们共同的追诉目的。其次,我国要实行公诉指导侦查模式,建立合理的检察控权制度必不可少。即检察官对侦查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强调侦查和公诉的配合,强调侦查服从于公诉,强调公诉指导的权威性等。
   在我国实施公诉指导侦查模式,结合国情,可以构建以下几种具体的制度:一是建立备案报告制度,使检察官能及时介入侦查活动,掌握案件信息,及时指导、监督侦查活动,保障证据的有效性、合法性;二是建立检察官机动侦查权制度,从法律上赋予检察官犯罪侦查权,并设定必要的行使条件。在不弱化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的情况下,赋予检察官犯罪侦查权,既能保障追诉权的行使,又能有效监督侦查;三是建立公诉较早进入审前程序制度,缩短侦查期限,缩短审前期限,以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人权;四是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审判程序中检警的配合,让警察作为控方证人配合检察官完成支持公诉任务,保障追诉权的有效行使;五是建立惩戒建议制度,赋予检察官对警察的惩戒建议权,从制度上保障公诉指导侦查模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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