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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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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旅游服务提供者及其侵权责任概述

(一) 旅游服务提供者概述

(二) 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概述

二、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 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 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不同类型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 旅游营业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 旅游辅助服务者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 除旅游辅助服务者外的第三入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我国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 我国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的不足

(二) 我国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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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对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进行必要的完善显得更为重要。在此背景之下,我们要对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树立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定位。
  要想确定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首先就要正确地认识旅游服务提供者。关于旅游服务提供者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不同的认识。旅游服务提供者有着盈利性、服务性、多样性和相对性的特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实质性范围是旅游营业人、旅游辅助服务者和除旅游辅助服务者以外的其他第三人。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是传统民法中的履行辅助人,其法律地位与《合同法》121条所规定的第三人相同。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是指旅游服务提供者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有着性质特殊、由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导致、责任主体及类型较为复杂、相对性特点。当然,从理论上来说,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之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本质上还是矫正正义的当然要求和公民权利的自然伸张。
  要想确定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就得确定其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存在着“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说”和“折衷说”三种学说,旅游营业人、旅游辅助服务者和除旅游辅助服务者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各不相同。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具体类型下的旅游服务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
  不同类型的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具体承担也不相同。旅游营业人的侵权责任表现出多样性、相对性、原因力的非直接性和行为适当性的特点。按照其侵权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违反告知义务时的侵权责任承担、违反合理保护义务时的侵权责任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责任承担、擅自转让业务时的侵权责任承担以及违反谨慎选择义务时的侵权责任承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侵权责任表现出相对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的特点。按照其侵权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责任承担、违反告知义务时的侵权责任承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时的侵权责任承担。
  我国现行的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律体系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因而需要对他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方面有明确旅游者的法律地位、明确产品责任中旅游服务提供者产品责任赔偿原则、明确交通事故中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明确民用航空器事故中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这四个方面。具体到《侵权责任法》当中就是明确规定旅游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规定不同情形下的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将惩罚性赔偿扩张到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当中;增加交通事故中旅游侵权责任的规定;增加民用航空器事故中旅游侵权责任以及简化旅游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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