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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基于试点期间案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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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二)现实基础

(三)试点文件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现状及分析

(一)通过诉前程序处理案件情况

(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对现状的分析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一)线索问题

(二)诉前程序问题

(三)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

(四)程序规则问题

四、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扩展线索渠道

(二)完善诉前程序

(三)缓解诉讼压力

(四)完善程序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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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发30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凸显,食药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由于现存主体不能全面维护公共利益,譬如行政管理机关存在失灵失效的情况、民间公益组织存在资格不够资源匮乏等问题,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后无主体来追究侵害者责任,在这一大背景下,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13个试点省份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此次试点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本文只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角度,通过总结案例,提出试点推行一年多以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并给出自己的建议。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存在很多争议(包括法律基础、诉讼状况、诉讼范围以及和解、调解等),本文开篇阐述了检察机关拥有法理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作为诉讼主体是合理合法的,试点期间发布的文件对于学界争议的上述热点问题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回应,至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于法有据的。截至2016年9月30日,检察机关已提起诉讼的民事公益案件共13起,此次试点意义在于通过现实的案例为未来的立法提供参考,由于案件数量不多且每一例案例都是很宝贵的,笔者采取了完全列举的形式,通过图表将13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概括案件的特点,分析试点推行的状况。诉前程序是此次试点的一大亮点,保障了检察机关“最终守护”的地位,同时,由于这一程序的存在,也激发了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的积极性。
  试点进行至今,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也越来越凸显。通过分析现状,可以看到目前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线索问题。集中表现是线索渠道过窄导致案件类型过于集中以及“旧案”追诉问题;二是诉前程序问题。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原本意义重大,但由于法律条文表述过于模糊,造成适格主体难以寻找,此外,对于诉前程序具体如何履行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无法保证诉前程序的是否得到了完全履行;三是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虽然与其他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优势明显,但考虑到检察机关自身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问题,面对损害案件数量众多的现状,检察机关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四是程序规则不完善。试点进行至今已有一年半,但是一些程序问题仍未明确,比如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诉讼时效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都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试点的开展,继而影响试点目的的实现。因此,笔者就存在的这些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加强线索移送、加强外部联动、接受控告和检举方式,拓展线索渠道解决线索问题;完善诉前程序,明确适格主体的范围以及建立相应的诉前程序制度来保证诉前程序的履行;探索多种方式解决检察机关面临的诉讼压力,同时积极完善相应制度机制,为试点保驾护航。实践中的很多问题,究其根源是由于的立法工作滞后,因此最终还是要落实在立法完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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