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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州典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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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典’’之沿革

(一)清代以前“典”之沿革

(二)清代国家对“典’’的立法规定

二、清代徽州典契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出典人与承典人

(二)中人

三、清代徽州典契中的典产类型

(一)田地

(二)房宅

四、清代徽州典契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清代徽州典契出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清代徽州典契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清代徽州典契的特点与评价

(一)清代徽州典契的特点

(二)清代徽州典契的评价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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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徽州山清水秀、人杰地灵,拥有璀璨的徽州文化。徽州契约代表着法与情、法与理的结合,也同时是清代徽州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真实写照。在诸多徽州契约文书中,选取了清代徽州地区的典契作为研究对象,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典制度的规制和民间实际典交易习惯两方面加以研究分析,明确典契出典人和承典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进一步探究清代徽州典契的影响。
  从“典”的起源展开,考察历朝历代国家层面对“典”的立法规定,进而引申到所研究的清代。自明代以来,订立典契成为典之交易的首要步骤,故而清代国家层面围绕着典契展开立法。在有关典契的主体资格问题上,清代统治者对旗人、官员等特权阶级做了明确限制,但并未对普通民众加以限制,给予了民间很大的自由空间。在典契最为重要的回赎问题上,清代国家立法不断结合民间交易实际,对回赎期限不断调整,并明确典产可回赎为典之交易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以此严格区分典与卖、典与典当。同时,国家对契约的赋税政策也影响的典契的形式。随着典契契税的不断减免,被官方确立为标准契式的红契逐渐被民间白契所取代,白契的效力也逐步得到官方的认可。
  在了解国家法层面上对典契规范基础上,将视野转向清代徽州地区的典契文书。首先明确了徽州典契最为重要的参与人主要是出典人、承典人以及中人。就社会关系而言,清代徽州典契的出典人与承典人多为亲族及乡邻,表明清代徽州地区的典之交易多发生在较为熟悉的内部环境之中,故而交易时更易受民间习惯影响。而中人则活跃在典契订立的各个进程之中,发挥着查验、说合、证明等一系列的作用,推动典契的顺利订立及履行。
  同时,由于民间典交易的复杂性,典契涉及的典产类型也表现出多样性,除传统的田地、房宅外,还有少量遭到国家禁止的人身典契出现。
  随后深入探究清代徽州典契出典人和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为获得典价、请求找价及回赎。其中,获得典价权利是出典人最基本的权利。请求找价权是建立在原有典价之上,由于典价远远低于典产本身价值,当出典人面临经济困境之时,可以请求承典人在原有典价上加价,国家法律一般规定找价以一次为限,清代徽州典契中虽有多次找价情况出现,但仍以一次找价为常态。当然,对出典人最为重要的还是回赎,出典人通过回赎典产继而重新获得典产完整的所有权。国家关于回赎期限的规定虽然详细,但就实践中的清代徽州典契而言,无回赎期限往往成为常态。除此之外,出典人在出典期间虽然对典产的所有权并不完整,但仍可以对典产予以处分。出典人同样负担着诸多义务,如转移占有的典产、偿还出典人对典产重建修复等的支出以及保障典产无瑕疵的担保义务等义务。反观承典人,其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典价,但其主要权利并不容忽视。承典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典产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让与典权与转典,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对出现瑕疵典产向出典人追责的权利。
  当然,清代徽州典契除了有符合国家法规定的契文外,也拥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清代徽州典契以“单契”为基本形式,但其名称纷繁复杂,具体研究仍需要深入其契文内容。其次,由于清代徽州的经济发展,妇女地位逐步上升,虽然很多时候仍有限制,但也逐渐成为典契的参与者之一,以出典人、承典人、主盟人、中人等诸多身份在典契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再者,清代徽州社会是典型的宗族社会,宗族组织也广泛参与典之交易之中,通过订立典契来发挥着维护族产不至于外流的功能。最后,作为清代徽州典契的特殊人群,主盟人以其尊长权发挥着家庭财产监督者的功能,在清代徽州典契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总而言之,清代徽州典契传承了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同时也展现了民间丰富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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