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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完善--基于15起诉讼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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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是高校开展信息公开活动的核心部分,而明确高校信息的内涵与外延是界定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前置性知识。域外部分国家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界定的立法经验是研究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界定的有益参照。论文分析了高校信息的内涵及其公开的法律依据,阐述了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并介绍了域外部分国家关于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界定的立法经验。基于案例分析,剖析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界定存在的问题。根据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理论知识及域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建议。 高校信息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现已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从立法上保障了校内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基于案例分析发现,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界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肯定列举的立法技术使得高校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不周延;其次,依申请公开的申请理由条件设置过严,身份证明条件规定有违上位法,使得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受限制;最后,高校领域中关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内涵与范围界定不明晰,且给予高校过大的信息公开自由裁量权,使得高校信息不予公开范围界定不明确。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利主体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程度。 论文针对当前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界定存在的不足,基于若干案例的具体分析,在借鉴域外部分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信息公开范围规范的思路:首先,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其次,采用否定列举的立法技术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由此相对扩大公开范围;再次,放宽依申请公开的限制性条件。通过取消依申请公开的申请理由条件,修改有关依申请公开的身份证明条件规定,以相对扩大依申请公开范围;最后,明确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大学自治的信息内涵与范围,以严格界定不予公开范围。由此完善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主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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