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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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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预算将会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调整要点之一,行政机关在预算草案的编制执行和项目实施的评估等环节中需要履行政府职能,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样要参与到预算制度建设之中,为预算制度建设保驾护航。现代公共财政模式下国家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纳税主体,公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公民既是政府资金的提供者又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应当参与到政府预算管理活动中。除此之外,作为基本权利的公民预算参与权,参与式预算实践中需要取得宪法制度性保障,有助于提高参与权预算的科学效率和文本规范性。本文试图将公民参与权的理论基础同我国的参与式预算实践相结合,从宪法学角度分析公民预算参与权的法律属性与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根据我国国情和参与式预算发展,总结出公民预算参与权的规范分析和样本考察。并结合国外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实践经验,找出可促进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实现的方式方法,最后提出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思考。 公民预算参与权成为宪法性权利需要具备法理基础和宪法学基础。宪法保障公民预算参与权的法理基础可包含现代民主论,公共财政论以及人民主权学说。其中现代民主论为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民主模式基础。根据公共财政,政府预算管理活动需要公民的参与和监督。人民主权学说则表明公民预算参与权来源于国家制定宪法时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公民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宪法学基础是法理基础的分支,根据宪法学的发展,善与人权成为新的宪法制定理念,宪法能够为公民预算参与权提供根本法保障。 与传统的预算方式不同,参与式预算可以促进预算公平,制约预算权的滥用,实现公共财富合理分配等。公民预算参与权在宪法上保障还需要探究中国参与式预算制度的发展。温岭恳谈式预算在我国参与式预算中较为成熟,其结合了直接与间接的参与模式。无锡市社区实验式预算在实行过程中重视基层自治的实际运用,在社区内取得良好的反馈效果。结合实际可发现,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在实践中并不完善,有关宪法制度保障的研究更是刚刚起步。在世界范围借鉴相关公民参与式预算的经验可以推动我国预算制度的发展,但不能生搬硬套,必须考虑我国国情现状。就目前看来,我国主要借鉴了巴西的普遍参与模式和欧洲的社区实验模式,并在全国多个地区已开展公民参与式预算,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公民参与式预算。 宪法保障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实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以宪法为中心的公民预算参与权;而是实现预算管理活动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的均衡参与;三是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包括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四是实现宪法救济,为公民预算参与权提供终极保护。在建立以宪法为中心的预算法律体系之上,政府与公民均衡参与预算活动,国家积极履行公民预算参与权保障义务,并结合公民预算宪法救济的逐步实现,我国公民预算参与权的实践和公民预算参与权宪法的保障制度将更加完善。

著录项

  • 作者

    章玲玲;

  •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 学科 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晓新;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公民; 预算; 参与权; 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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