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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疲劳审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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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剥夺了正常休息、睡眠时间的被讯问人,由于陷入身体痛苦、精神崩溃的状态,基本的认知水平下降,丧失反抗意志,从而受侦查讯问人员影响,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供述的讯问手段被称为疲劳审讯。在侦查实践中,疲劳审讯的表现形式包括夜间审讯、长时间审讯和非典型性疲劳审讯等。这种讯问手段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可能会导致虚假供述,以致引发冤假错案。疲劳审讯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质违反,降低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深入分析疲劳审讯,导致这种讯问手段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现阶段侦查体制存在缺陷。公安机关限期破案的指标压力较大,绩效考核制度是最突出的表现,许多工作内容都由数字化的标准来衡量,忽视了客观的侦查规律。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式单一,由人到案现象还比较严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仍然高度依赖口供,口供中心主义盛行。其次,非法证据排除仍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行法律只笼统地规定了疲劳审讯所获供述应当排除,并未对何为疲劳作出具体界定,这就使审讯活动的合法性没有明确的标准。恰好疲劳审讯能够快速有效突破口供,也不会造成身体上的明显伤害,相较传统刑讯行为不易被发现。在讯问过程中,侦查机关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仅将其作为证据来源来对待,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足。再次,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权力配置失调,侦查中心主义下的法院的庭审活动沦为走过场。即便法官认为侦查人员存在诸如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行为,也会因为无法证实从而很难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最后,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审判实践的关注点主要在暴力取供行为。相较传统的暴力刑讯方式,疲劳审讯由于在身体上很难留下痕迹,难以证明,审判实践最初并未着重规制。侦查机关自身监督的形式是内部呈请式的,由上级负责人进行书面监督,这种制约难以收到成效。外部制约则来源于检察机关和辩护方,由于三机关之间的配合关系,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也很少进行约束。在我国,辩护律师在讯问时没有在场权,无法对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根据上述疲劳审讯的表现形式及形成根源,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未来的预防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明确我国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通过域外的比较法研究,有些国家明确了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以审讯持续时间为标准衡量是否构成疲劳审讯。有些国家则以供述缺乏自愿性原则为标准,对时间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基于我国司法实践,规定原则加例外的形式更符合我国国情。第二,弥补侦查体制缺陷。通过缓解限期破案指标压力,多种侦查方式审讯手段并用,努力消除口供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影响。第三,重新配置公检法三机关权力。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之中,重构侦诉审关系,要提高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降低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第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办案人员之间应当互相监督,同时针对疲劳审讯所获证据被法庭排除后,对侦查机关负责人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追责。外部监督制约可建立检察官审讯中监督模式和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对侦讯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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