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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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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解释(三)》中有关夫妻房产归属的规定及其价值

(一)《解释(三)》中有关夫妻房产归属的规定

(二)《解释(三)》中有关夫妻房产归属规定的价值

1.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量

2.保护婚前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

3.强调男女平等意识

二、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归属认定

(一)婚后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的归属问题

(二)夫妻一方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

1.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房屋且已经将房款全部付清

2.夫妻一方于婚前出资首付且产权登记于首付款一方名下

三、《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归属规定存在的争议及其相关建议

(一)《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归属规定存在的争议

1.女性在离婚中处于不利地位

2.造成婚姻的契约化

3.《解释(三)》的缓冲期太短

4.按份共有规定与《婚姻法》相抵触

(二)《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归属规定的建议

1.设立相关法条保护非产权方利益

2.道德和司法解释相互促进

3.适度延长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缓冲期

4.撤销与《婚姻法》相抵触的条款

5.完善婚姻法解释的实施环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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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业不仅是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重要力量,也使得房产成为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是,当今社会的现实是家庭关系并不“稳定”,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离婚不仅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还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公平合理地解决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与之相关的房产归属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夫妻离婚时房产归属的认定更是备受关注。  很多家庭都会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住房,其中有很多家庭出于习惯、便利等各种原因,将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以该方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有个人按揭后夫妻共同偿还的,有父母为几方子女购买的等。如何区分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性质、权属、是婚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当协议认定房屋为单方财产则不存在归属纠纷,只有当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才会涉及到房屋归属分割问题。本文将侧重于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涉房条款的解析来探讨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中房屋产权归属,区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性质、权属,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的价值以及相关不足的思考,不断完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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