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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实践中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标准
2.1 行政协议的鲜明特色
2.2 不同类型案件中的无效规则选择
2.2.1 违反行政法规程序性规定
2.2.2 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职权
2.2.3 签订协议损害第三方利益
2.2.4 真实意思表示
2.3 法院适用规则模式及其原因
2.4 两种标准适用混乱的弊病
3 “外刚内柔”: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与角色义务的关联
3.2 行政主体在单方行政行为中的义务——非契约性角色义务
3.3 “明显违法”与信赖保护原则下对合法预期的维护
3.3.1 “明显违法”背后是合法预期受损
3.3.2 “明显违法”的标准排除了违反角色义务的社会关系之认可
3.4 “重大”标准从侵害程度推定角色义务之违反
3.5 小结
4 合同法中合同无效标准:更缓和与更严苛的角色义务之混合
4.1 合同无效标准理论
4.2 “更缓和”的顾及合同内部利益之角色义务
4.3 “更严苛”的保护外部利益之角色义务
4.3.1 国家利益
4.3.2 社会公共利益
4.3.3 第三人利益
4.3.4 无效法源的限制性规定
4.4 小结
5 损害与肯定:两种标准保护价值的冲突与差异
5.1 标准各项价值目的及效果对比
5.1.1 权利与职权:行政协议中的主体资格
5.1.2 影响与决定:行政审批行为的效果
5.1.3 恶意主观要素
5.1.4 受限的合意:意思自治与程序正当
5.1.5 “零容忍”与衡量决定:损害公共利益之程度对两法认定协议无效的区别
5.1.6 合同法规定违法性范围较小损害依法行政原则
5.1.7 不同“期待"的适用
5.2 规则适用的讨论
6 妥协与包容:两种无效规则的修正
6.1 从性质和角色义务出发
6.2 具体标准的提出
6.2.1 行政契约无效标准的基础性认识
6.2.2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散见的无效标准
6.2.3 基于角色义务设计的行政协议无效标准
6.3 关于行政协议无效审理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7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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