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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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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实践中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标准

2.1 行政协议的鲜明特色

2.2 不同类型案件中的无效规则选择

2.2.1 违反行政法规程序性规定

2.2.2 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职权

2.2.3 签订协议损害第三方利益

2.2.4 真实意思表示

2.3 法院适用规则模式及其原因

2.4 两种标准适用混乱的弊病

3 “外刚内柔”: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与角色义务的关联

3.2 行政主体在单方行政行为中的义务——非契约性角色义务

3.3 “明显违法”与信赖保护原则下对合法预期的维护

3.3.1 “明显违法”背后是合法预期受损

3.3.2 “明显违法”的标准排除了违反角色义务的社会关系之认可

3.4 “重大”标准从侵害程度推定角色义务之违反

3.5 小结

4 合同法中合同无效标准:更缓和与更严苛的角色义务之混合

4.1 合同无效标准理论

4.2 “更缓和”的顾及合同内部利益之角色义务

4.3 “更严苛”的保护外部利益之角色义务

4.3.1 国家利益

4.3.2 社会公共利益

4.3.3 第三人利益

4.3.4 无效法源的限制性规定

4.4 小结

5 损害与肯定:两种标准保护价值的冲突与差异

5.1 标准各项价值目的及效果对比

5.1.1 权利与职权:行政协议中的主体资格

5.1.2 影响与决定:行政审批行为的效果

5.1.3 恶意主观要素

5.1.4 受限的合意:意思自治与程序正当

5.1.5 “零容忍”与衡量决定:损害公共利益之程度对两法认定协议无效的区别

5.1.6 合同法规定违法性范围较小损害依法行政原则

5.1.7 不同“期待"的适用

5.2 规则适用的讨论

6 妥协与包容:两种无效规则的修正

6.1 从性质和角色义务出发

6.2 具体标准的提出

6.2.1 行政契约无效标准的基础性认识

6.2.2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散见的无效标准

6.2.3 基于角色义务设计的行政协议无效标准

6.3 关于行政协议无效审理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7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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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运用协议形式履行行政职责由来已久,行政协议的运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我国不完备的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为解决此类纠纷埋下了隐患。行政协议正式纳入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效力的认定是后续纠纷处理得以进行的前提。但实践中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案件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直接适用单方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即“明显”或“严重”违法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二是适用民事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集中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种标准的异同在于主体“角色义务”内容的异同。
  在社会学理论中,一个主体的角色义务即是要满足他人的期待,这些期待的总和构成了该角色在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社会对于行政协议的期待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期待,期待来源分为行政协议的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国家。三个来源的期待在共同构成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时,行政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程度会限制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利益破坏的否定,形成相对温和的角色义务;社会对民事合同的期待针对的对象是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期待来源为内外两个层次。内外两种期待组成的角色义务性质是不同的,第一种期待是宽容的,第二种期待则是严苛的。在共同构成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时,社会对于个人触及合同外部期待利益更难以容忍,综合下来形成了较为严格的角色义务。
  不同的角色义务指向了不同的社会规范,对比适用两种标准的价值目的、实践效果,以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特有的角色义务为轴线,对单方行政行为无效和民事合同无效在行政协议无效判断中的适用做修正,得出适合行政协议无效判断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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