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论
一、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的一般考察
(一)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的宏观考察
1、总论概括规定与分论特别规定的结合模式
2、总论原则性规定单独模式
3、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混合模式
(二)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的微观考察
1、可罚模式
2、不可罚模式
(三)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的法理分析
1、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的历史传统
2、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二、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功能
(一)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影响犯罪圈的大小
1、不可罚模式
2、可罚模式
(二)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表明了国家、地区特定时期的的刑事政策的倾向
1、立法模式与刑事政策
2、以我国台湾为例
(三)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模式指导和制约刑事司法活动
1、刑罚裁量活动
2、不能犯未遂立法模式与刑罚裁量
三、我国不能犯未遂制度的功能性缺陷
(一)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符
1、违背明确性原则
2、与行为刑法原理不符
(二)处罚的主观化倾向不当的扩大了犯罪圈
(三)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所谓裁量权
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外界规制
四、刑事政策视野下我国不能犯未遂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重构我国不能犯未遂制度的必要性
(二)立法完善四步举措
1、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排除不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的不能犯的犯罪性
2、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不能犯未遂的构成特征和适用范围
3、在刑事法中明确不能犯未遂制度
4、时机成熟时在刑事法中明确排除不能犯的可罚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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