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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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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反思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源追溯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历史演变

(一)清末时期

(二)民国时期

(三)新中国四次民事立法

1.第一次民法起草阶段

2.第二次民法起草阶段

3.第三次民法起草阶段

4.第四次民法起草阶段

三、《民法总则》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完善

(一)《民法总则》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变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我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完善建议

1.明确“恶意串通”的适用情形

2.完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制度

3.完善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内容

4.增加有关真意保留和戏谑行为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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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陈一力;

  • 作者单位

    山西大学;

  • 授予单位 山西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金永恒,王国宏;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一般理论;学校管理;
  • 关键词

    民事法律; 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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