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反思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源追溯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历史演变
(一)清末时期
(二)民国时期
(三)新中国四次民事立法
1.第一次民法起草阶段
2.第二次民法起草阶段
3.第三次民法起草阶段
4.第四次民法起草阶段
三、《民法总则》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完善
(一)《民法总则》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变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我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完善建议
1.明确“恶意串通”的适用情形
2.完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制度
3.完善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内容
4.增加有关真意保留和戏谑行为的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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