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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衡平法的信托财产权之性质及其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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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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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英文目录

引言

一、信托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原理

(一) 信托制度的历史沿革

1.USE制的起源

2.USE制适用范围的扩张

3.从“用益”(USE)到“信托”(TRUST)

(二)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

1.信托的含义

2.信托的基本理念

3.信托法律关系

(三)小结

二、离开衡平法的信托财产权

(一)大陆法系关于信托财产权的学说及评析

1.受托人所有权说

2.受益人所有权说

3.法主体说

4.新型权利说

(二)大陆法系民法制度对信托功能的分解替代

1.信托与大陆法系中类似制度的功能比较

2.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

3.善意买受人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4.默示信托与不当得利

(三)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的障碍

1.对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的认识

2.对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的认识及反思

(四)小结

三、信托财产权的性质:新型权利--准物权

(一)信托财产权是一种新型权利

(二)信托财产权的准物权性表现

1.信托财产权客体--信托财产具有特殊性

2.受托人信托财产权权利内容“义务化”

3.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权主体的“物权”地位弱化

(三)小结

四、对我国信托财产权应用前景的展望

(一)对我国信托财产权相关立法的反思

1.关于信托的定义

2.关于信托财产

(二)应用前景的展望

1.国有资产运营

2.社会募捐

3.土地信托

4.其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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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公众财富的日益增长,信托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韩国)先后对这项制度进行了移植。在英美法系中,信托财产管理与收益相分离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分享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双重所有权”,但正是这种双重所有权的构造,使得坚持“一物一权”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时遭遇了巨大的理论障碍。文章围绕信托管理与收益相分离的制度设计,采用历史、比较、理论分析等方法,尝试通过引入“准物权”的概念,避免大陆法系绝对的所有权理论与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从而实现在传统民法理论框架下对信托制度的引进并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难题。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信托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原理,第二部分离开衡平法的信托财产权,第三部分信托财产权的性质:新型权利--准物权,第四部分对我国信托财产权应用前景的展望。
   文章的第一部分追溯了信托的起源与发展史,介绍了信托的基本原理。通过还原信托的客观形态,我们不禁思考:管理与收益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是否可以摘掉“双重所有权”这顶大帽子?因此,离开衡平法的信托,能否成功的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关键就在于如何确保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始终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或处分,从而保证信托管理与收益相分离的本质。
   第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移植的过程中各国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学说。文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相关学说的介绍和评析、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设计与信托制度的比较分析,对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的障碍进行了深入剖析:信托制度中对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安排,无法用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寻求解释或替代。因此,信托制度的移植和应用,亟需解决的不是如何确定财产的归属,而在于如何在大陆法系下寻求一种或几种制度安排,实现与“双重所有权”带来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相分离”同样的效果,从而保证信托制度价值的发挥。
   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论述基础上,提出面对所有权失灵现象时,我们不妨引入信托财产权的构造理念,借由信托制度的普遍性和柔性,使物权法定原则得到缓和,使原有的体系更加开放、更具包容性,从而提出信托财产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准物权。根据有关学者“近而未达,同类视之”的观点,受托人享有这种不包括收益权能在内的权利在内容上十分接近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有很强的对世性、物权性(如强制实施信托的请求权、追踪权等),两者皆可以称为“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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