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和行政行为是否规范与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以科学的地方税体系为基础,建立起适合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重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将地方税收的职能同地方政府的职能转换结合起来,正确处理转轨过程中的经济分权与行政分权关系,在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地方税收比重的同时,强化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新的地方税体系应具备的主要功能包括:收入具有弹性,能够从基本财力上保障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行为,使之致力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并逐步退出生产性、盈利性投资领域;将税收征管与地方利益挂起钩来,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