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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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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该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确立,具有重要功能,减轻了作业人的负担,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潮流,但是该制度的适用使得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害得不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基于此,本文尝试着构建多元化的高度危险责任救助体系弥补这个缺陷。基于责任限额制度和责任分散机制的紧密关系,通过对责任保险制度、基金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构建或完善,期望能更好地保护高度危险受害人的利益,填补责任限额制度的不足,保障人权,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目标。将高度危险责任限额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基金、社会保障制度等放在一起进行探讨的前提是,这些制度具有共同的价值,即为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救济体系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互为补充。尽管具体的运作方式不同,但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权保障和保护经济发展的目的。笔者认为,顺应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社会化趋势,构建完善的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救助体系,通过多个制度的协力运作,必将推动我国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的实现。
   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高度危险责任限额制度的概述,介绍了责任限额制度的含义、立法目的、功能和不足。总体上肯定了责任限额制度,但是认为对责任限额制度的不足有弥补的必要;第二部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高度危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以及我国的立法规定,进一步肯定了该制度的价值,同时,其他国家有相关配套制度的配合,协助责任限额制度功能的发挥,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限额责任制度相关制度的介绍,通过多元化救助体系的构建补充责任限额制度的不足,完善我国的高度危险责任损害赔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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