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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人格权的宪法学基础——以德国基本法为视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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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第一章 德国民法人格权的规范基础

一、人格权的民法基础

二、人格权的宪法基础

第二章 德国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创立过程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涵

二、一般人格权在德国的创立

(一)具有开创意义的“读者来信案”

(二)过渡时期的“骑士案”、“录音案”以及“人参案”

(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索拉娅案”

第三章 德国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建构逻辑

一、基本法的客观价值秩序及其对民法的影响

二、在判例中丰富一般人格权的内涵

三、具有指导意义的个案利益权衡

第四章 德国建构逻辑与我国的比较

(一)立法性建构

(二)解释性建构

二、我国与德国的比较

(一)建构方式的比较

(二)德国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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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尊严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宪法价值,完善人格权立法,促进人格权保护可以说是所有法律人共同的期待,一直以来这一问题都得到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特别是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通过以后,民法总则中的人格权条款成为了学者关注的焦点,学者纷纷撰文表达自己的观点。论及民法领域的人格权制度,就不得不谈到德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由于法律哲学、立法背景、立法技术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德国民法典并没有通过立法对于人格权进行严密的保护,遍观民法典,只有第12条明确的规定了姓名权,其他内涵更为丰富的人格权则笼统的通过侵权法体系下的第823条第2款“其他权利”进行保护。同样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德国民法的几次弥补性人格权立法尝试也以失败告终。与此相对的是,出于对二战中纳粹暴行的反思,诞生于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将人格权保护至于重要的地位。同时,值得我国学者关注和研究的是,德国并没有因为人格权民事立法的匮乏而忽略民事裁判中的人格权保护,相反,德国法院的法官通过“读者来信案”、“录音案”、“索拉娅案”等一系列典型的案例,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建构出了独特的“一般人格权”。而德国法学理论界发展出的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宪法的人格权精神向民法中的注入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就是以此为切入点展开研究:
  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德国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规定及其缺陷,以及德国基本法对于人格尊严保护的重视,为下文的分析进行实定法研究层面的铺垫。文章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一般人格权制度建构过程当中的六个典型案例,引用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判决,分析法院的裁判思路。文章第三部分则研究了德国法院建构一般人格权的逻辑,首先对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进行分析,厘清人格权领域宪法调控民法的理论依据,然后探索德国法院是如何一步步完善一般人格权的内涵,明确其界限,并总结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个案权衡方法。文章第四部分则对我国的人格权制度进行研究,梳理了我国民法人格权的建构路径,通过与德国的对比,发现两国人格权保护的异同,并从德国的做法中得出对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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