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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踪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兼评我国《民法总则》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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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预期创新点

第二章 失踪人制度概述

2.1 失踪人制度的含义

2.2 失踪人制度的渊源

2.3 失踪人制度的意义

2.4.1 我国失踪人制度的演进

2.4.2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比

第三章 我国失踪人制度的缺陷

3.1 失踪人制度立法定位上的缺陷

3.2 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缺陷

3.2.1 财产代管人程序启动的缺陷

3.2.2 财产代管人范围的缺陷

3.2.3 财产代管人权利义务规则的缺陷

3.3 失踪人制度程序的缺陷

3.3.1 宣告死亡时间认定的缺陷

3.3.2 “有关机关”、“意外事件”范围的缺陷

第四章 我国失踪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4.1 失踪人制度立法定位上的完善

4.2 财产代管人制度的完善

4.2.1 财产代管人程序启动的完善

4.2.2 财产代管人范围的完善

4.2.3 财产代管人权利义务的完善

4.3 失踪人制度程序的完善

4.3.1 宣告死亡时间认定的完善

4.3.2 “有关机关”、“意外事件”范围的完善

4.3.3 失踪人制度与其他制度对接的完善

第五章 结 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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