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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证权的法哲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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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本体论

1.1 是什么?

1.1.1 律师拒证权问题的性质

1.1.2 律师拒证权的特征

1.2 怎样存在?

1.2.1 律师拒证权的类型①

1.2.2 律师拒证权的结构

1.3 为什么存在?

1.3.1 基于权利义务视角的分析

1.3.2 解决证明问题的技术方案

1.3.3 一种经济学的思考

第2章 价值论

2.1 律师拒证权的内在价值

2.1.1 律师拒证权与自由

2.1.2 律师拒证权与秩序

2.1.3 律师拒证权与利益

2.2 律师拒证权的外在价值

2.2.1 实体正义

2.2.2 程序正义

第3章 实践论

3.1 律师拒证权的域外考察

3.1.1 英美法系考察

3.1.2 大陆法系考察

3.1.3 两大法系比较

3.1.4 律师保密义务的域外考察

3.2 律师拒证权的中国考察

3.2.1 律师拒证权的中国立法现状

3.2.2 律师拒证权的中国立法评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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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拒证权源自于“律师不得成为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这一古老的罗马法法谚,在英美法系意指律师——委托人特权,是特权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拒证权是指律师对于其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享有拒绝向法庭作证的权利,其立法初衷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同时承担着基于职业道德而生的保密义务和基于司法需要的真相义务,这两项义务存在着冲突,给律师执业带来了风险。律师拒证权恰当的化解了这一冲突,在保障被告人利益的基础上,保障了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拒证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在法治发达国家,立法或判例均对律师拒证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限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中国,由于长期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对打击犯罪和发现真相的诉求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律师拒证权没有规定。2007年,新《律师法》的出台在律师拒证权的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仍然无法改变整体立法缺失的现状。
  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分别从本体论、价值论、实践论三个方面对律师拒证权的性质、比较法考察和存在价值进行考察,并试图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础原理论证律师拒证权的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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