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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涉外流转税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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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电子商务对涉外流转税法之挑战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难以明确

一、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

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三、管辖时效无法确定

第二节 在线交易中数字产品难以定性

一、在税法方面的困境

二、在物理特征方面的困境

第三节 稽征制度的困境

一、纳税义务的履行缺乏监管

二、稽征成本过高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中涉外流转税法之比较

第一节 电子商务是否应征收涉外流转税抑或新税

一、是否应征收涉外流转税

二、是否征收新税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标准之比较

一、物理上出现标准

二、来源地标准

三、消费地标准

第三节 数字产品的税法定性之比较

一、有形个人财产

二、劳务

三、不视为货物

第四节 稽征制度之比较

一、自行报缴制度

二、注册登记制度

三、在来源地征税后转交税款制度

四、第三方代征制度

第三章 电子商务中我国涉外流转税法之现状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涉外流转税法现状

一、涉外增值税法

二、涉外消费税法

三、涉外营业税法

四、关税法

第二节 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涉外流转税法之完善

一、我国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收涉外流转税

二、涉外流转税法之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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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跨境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涉外流转税法带来了严重挑战。电子商务无形性、隐匿性的特点造成了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纳税义务人身份不确定、传统税收稽征制度失效等后果。如果涉外流转税法不作相应的修正,将对我国财政收入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并且还会影响在我国市场上境内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论文的主体部分,从电子商务征收流转税的以下几个方面对欧盟、OECD、WTO和美国的有关法律制度或建议进行比较研究。关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或开征新税的问题,各方都明确反对开征新税,OECD赞成征税,并提出了征税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的稽征制度,欧盟用立法实践来响应OECD的建议,WTO也提出征税应该坚持的原则,而美国反对征税。对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标准进行了比较,主要有三种,物理上出现标准、来源地标准和消费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地标准相对来说较为适合。对在线交易中的数字产品的税法定性,主要有三类观点,有形个人财产、劳务和不视为货物。关于具体稽征制度的比较,主要是欧盟和OECD之间的比较,对OECD提出的征税原则和关于稽征制度的建议,欧盟在立法实践中采纳了其部分建议。
   我国的涉外流转税法体系由涉外增值税法、涉外消费税法、涉外营业税法和关税法构成,在跨境电子商务的冲击下,涉外流转税法暴露出很多缺点,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应该对涉外流转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打击借跨境电子商务逃税的行为。对涉外流转税法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对在线交易中的数字产品进行合理定性,然后合理确定税收管辖权,选择有效的税收稽征机制,并注意加强国际协作,尽可能地影响国际电子商务征税政策,争取在有关国际会议或组织及其文件特别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中体现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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