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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意向性、身体意向性与伦理意向性——胡塞尔、海德格尔与列维纳斯哲学中的意向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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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布伦塔诺使其引人注目的一开始,意向性问题便争议不断。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于行为概念进行了不断地澄清与完善。这一概念是对布伦塔诺心理现象概念的替代,它不是指行动或活动,而是指意向体验。通过不断深入地探讨行为与意向对象的关系,这一澄清和完善工作一步步地确立起了一种意识意向性。与布伦塔诺不同,这种意向性并不是作为某种辅助的手段或桥梁,而就是《逻辑研究》的最终目标。胡塞尔对于意识意向性的确立具体表现为如下步骤:他先是区分了质料与意向对象,前者内于行为,而后者外于行为;他接着表明行为正是通过质料而与意向对象发生联系,而客体化行为是最基础的行为,这样,他便将描述的范围由行为缩限至客体化行为;进一步地,胡塞尔将客体化行为二分为称谓行为与判断行为,一方面,通过对称谓行为的澄清,他将“充盈”引入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用“认识本质”取代了“意向本质”,另一方面,在对判断行为的进一步阐明中,他为行为补充了“范畴”,并指出正是通过范畴,所有以前对于行为的完善才最终得以澄清,意识意向性也才最终得以确立。但本文更加关注范畴对于意识意向性的另一重要作用:它奠定了胡塞尔意识意向性的主调。具体来讲便是,范畴是一种“形式”,它的这样一种身份就对意识意向性进行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1、范畴是遵循一种“本真思维规律”而进行作用的,因此意识意向性就表现为一种“先天统一结构”;2、相对于与它对立的“材料”,范畴具有优先性,因而意识意向性的本质就在于认知,此处的认知并非指那种“知识论层面”的认知,而是指一种“占有”和“同化”。意识意向性的以上两个规定在《逻辑研究》中只是被隐含地表达,而在《观念Ⅰ》中,当胡塞尔将意向性归于纯粹意识,并指出意向对象源于纯粹意识且只是后者的一种具体化时,这两个规定就得到了显明地展示。
   海德格尔认为,对于胡塞尔来讲,“先天的意向性”就是其现象学的课题域。他同意胡塞尔对于意向性的这一“课题域”定位,却不同意其将意向性归于纯粹意识,因为在他看来,这种“归于”遗忘了“存在”。这一遗忘突出体现为以下这一问题:胡塞尔将纯粹意识的存在与实存物的存在相区分,却并没有对为何进行这种区分给予解释,也并没有阐明二者又该如何达成一致。但海德格尔实在是误解了胡塞尔,在后者的哲学中,纯粹意识就是那源始的唯一的存在,实存物的存在源于纯粹意识,且只是纯粹意识的一种具体化。如果笔者的理解正确,那在我看来,海德格尔对于胡塞尔“存在遗忘”的批判更准确来讲便应该是:他并不认同后者将纯粹意识作为最源始的存在,因而也并不认同后者对于纯粹意识所做的所有后续工作,譬如说通过“原初的看”将纯粹意识与实存物合二为一。那海德格尔所认为的最源始的存在是什么?他又是如何阐明这种存在的?在此,海德格尔就求助于意向性,正是通过对于意向性最终归宿的一步步回溯,--从“在-世界-之中-存在”到超越性再到时间性--,他最终在时间境域中阐明了那作为最源始存在的存在(es gibt),这也正是海德格尔前期哲学的最终目的。而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海德格尔确立了一种与胡塞尔的意识意向性不同的身体意向性,不仅是因为他将意向式存在者(实在的人,此在)作为这一意向性的起点,更是因为,通过对“本质”和“实有”的回溯,他将这意向式存在者等同于“动手性或制作性施为者”。尽管海德格尔的身体意向性是对胡塞尔意识意向性的批驳与替代,但却保留了后者那两个最本质的规定:当海德格尔在对“es gibt”的阐明中批评胡塞尔并未遵循“朝向实事本身”的现象学原则而是依据于传统的同时,他自己也遵循了“主体性”传统。因此,海德格尔与胡塞尔实际上是面对着同一种意向性,这种意向性是一种先天的统一结构,并且意向对象在其中被占有和同化。
   在刚开始,立足于对于理智主义的反对,列维纳斯与海德格尔相一致地批判着胡塞尔的意向性。但在后来,他发现海德格尔的“基础的存在”仍是一种“理解”,其所执行的也仍是对对象的占有与同化,因此,他希望逃离海德格尔。但这种逃离却步履维艰,直至《整体与无限》,列维纳斯仍处在海德格尔的气候之中,这很大程度是因为他对于后者身体性思想的继承。在《从实存到实存者》中,列维纳斯重点关注的是“位格”(hypostasis)对于“ily a”的逃离,尽管他强调了“位”(location)的身体性,但其意向性思想却并不彰显。而在《整体与无限》中,列维纳斯明确将他者置于一种优先地位,可尽管如此,他仍然赋予身体主体以重要意义,并因此而创立了一种身体意向性,但这种身体意向性却并非是对海德格尔意向性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颠倒的伦理意向性。为了不重蹈《整体与无限》的覆辙进而彻底逃离海德格尔,在随后的《别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中,列维纳斯执行了一种语言转向。他认为,语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谦卑姿态:一种敞开或裸露,列维纳斯将之称为“接近”(proximity)。正是在这种接近中,主体遭遇了他者,但二者之间并非存在的多元化,而是形成一种历时性的凝聚(solidarity),在此,一种新的主体--别于存在--便被建构。在接近中,列维纳斯放弃了他之前所坚持的身体式伦理意向性,他认为,接近已经不再是一种意向性,而是前意向和前存在论的。
   但这种被定性为非意向性的接近就果真不是一种意向性吗?依据于海德格尔对于意向性的定位,我们发现,接近只是不是胡塞尔意义上的意向性,却是别一种伦理意向性,此处伦理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历时性而反对认知,反对占有与同化。至此,意向性就形成一种真正超越,而也正是立足于此,我们便对列维纳斯的现象学家身份进行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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