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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除外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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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公约》的除外适用及其原因

1.1消费者交易

1.1.1规则冲突问题

1.1.2消费者保护问题

1.1.3人身属性类合同问题

1.2在线金融交易

1.2.1管制交易限制

1.2.2排除范围限制

1.2.3重复规范问题

1.3电子票据及其他所有权凭证

2《公约》除外适用的合理性质疑

2.1消费者交易除外适用的质疑

2.1.1消费者交易合同

2.1.2人身属性类电子合同

2.2特殊金融交易除外适用的质疑

2.2.1 金融类交易

2.2.2金融结算系统

2.3电子可转让单据除外适用的质疑

2.3.1电子票据及其他所有权凭证的法律基础

2.3.2电子票据及其他所有权凭证的技术保障

3《公约》除外适用问题的解决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3.1完善《公约》除外适用规则的建议

3.1.1 B2C规则的确立和完善

3.1.2 在线金融交易问题的解决

3.1.3电子可转让单据规则的确立

3.2除外适用规则的完善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3.2.1《合同法》的发展与完善

3.2.2《电子签名法》的完善

3.2.3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思考

4 结语

参考文献

在 学 研 究 成 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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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一部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公约。从内容和技术上看,《公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电子商务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合同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公约》本身的局限性也愈来愈加明显,尤其是《公约》的除外适用规则与各国的立法都或多或少产生冲突,这些规则阻碍了《公约》在全球范围的发展,使得《公约》难以实现建立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目的。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贸易法委员会将《公约》除外的原因进行归纳,贸易法委员会在制定《公约》时全面考虑了阻碍《公约》适用的各种因素,最终将消费者交易、特殊金融交易、电子票据等情形排除在外,虽然贸易法委员会思虑周祥,但是在除外规则方面却过于保守,使得一些规则失去了长远发展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主要对《公约》除外适用的消费者交易规则、在线金融交易规则、电子单证规则进行质疑,通过质疑论述这些规则可适用《公约》的可能性。对跨境电商的发展状况和各国电子交易立法情况进行分析,阐述了消费者交易合同仍被《公约》排除在外不利于《公约》的发展,但同时认为《公约》排除人身属性类合同的适用仍具有合理性;对在线金融交易发展的状况进行分析,指出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特殊金融交易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可以使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将其纳入《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公约》的发展,而在线金融结算系统只是合同后续的一种清算手段,本身就不是合同,《公约》将其排除仍具有合理性;对电子可转让单据除外原因进行质疑,指出电子提单、票据等所有权凭证通过秘钥、密令等电子签名手段已经能够保证票据在流转过程中的独一无二性。
  第三部分提出解决和完善《公约》除外适用的建议,指出将消费者交易、在线金融交易以及电子票据等相关规则重新纳入《公约》的适用范围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促进和完善统一合同法的发展;另外,在对《公约》除外适用完善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电子合同”的具体规定,这不利于我国电子合同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与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相接轨,我国应继续完善《合同法》或者专门制定一部《电子合同法》来弥补电子合同立法上的缺失;虽然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在适用范围上与《公约》保持一致,但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在适用范围上仍值得商榷;最后,我国《电子商务法》应从电子合同、跨境电商、电商平台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立法考虑。电子合同在立法方面,主要包括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电子错误的处理问题,根据《公约》的相关内容对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主要从电子支付的开户、风险以及电子支付错误的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考虑;消费者保护主要是从先行赔付和电商平台保护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电商平台主要规定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跨境电商主要从跨境物流、跨境支付和跨境关税等几个方面规范;电商纠纷解决主要从在线调解、在线仲裁、诉讼等方面考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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