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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中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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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基本问题

1.1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起源

1.2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1.2.1 与其他事物商品化权的辨析

1.2.2 与虚拟角色文艺创作领域二次开发利用的辨析

1.3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1.3.1 洛克的劳动学说理论

1.3.2 市场竞争的公平要求

1.3.3 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1.3.4 社会整体的利益平衡

1.4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性质

1.4.2 新型知识产权说

2 域外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

2.1 美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

2.1.1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

2.1.2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2 日本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

2.2.1 日本对图像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

2.2.2 日本对虚拟角色名称和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的保护

2.3 欧盟国家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

2.3.1 德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

2.3.2 英国为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提供有限的保护

2.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相关规定

2.4.1 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

2.4.2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

2.5 域外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归纳总结

3 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现状与局限

3.1 图像虚拟角色保护的现状与局限

3.1.1 卡通角色保护的现状与局限

3.1.2 视听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现状与局限

3.2 虚拟角色名称和作品名称商品化权保护的现状与局限

3.2.1 “在先权利”的保护方式

3.2.2 注册成商标的保护方式

4 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完善

4.1 作为一项独立财产权的现实可行性

4.2 作为一项独立财产权的具体构建

4.2.1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受保护的条件

4.2.2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关系

4.2.3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4.2.4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和救济

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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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将原本处于文艺领域的虚拟角色用于商业领域,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界的态度已经从早期的拒绝保护,到现在越来越重视,有了明显的改变。本文在借鉴域外其他国家对虚拟角色保护的同时,以我国司法界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对我国目前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其本质,提出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中独立财产权的完善意见,促进其健康发展。
  本文第一部分以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基本问题为开篇,分四个部分,首先对其起源进行了阐述;其次从不同主体角度论述其受到保护的正当性;再次是将其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分开来,理清本文讨论的范围;最后是对其性质加以分析,从而使其的基本问题能够清晰明了,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本文第二部分以域外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发展相对先进的国家为参照,研究他们是如何保护的,分五个部分,分别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保护制度作了介绍,并在最后部分对域外保护方式进行了简要的归纳总结,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本文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分别从图像虚拟角色、虚拟角色的名称和作品名称的角度出发,探讨我们国家当下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现状与局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在《著作权法》中建立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这一独立财产权的设想,为第四部分做铺垫。
  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提出了完善意见,分两个部分,首先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项为出发点,对其作为《著作权法》中一项独立财产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其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具体构建:其一是保护的条件,包括原作品享有著作权、该虚拟角色本身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成熟性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几点;其二是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点;其三是期限和限制,其中期限包括起点和终点,限制包括“非商业使用”和“权利穷竭”两点;其四是侵权认定与救济,其中侵权认定的条件包括未经许可、商业使用、无法律依据、满足可识别性标准这几点,侵权救济则包括赔偿标准、归责原则、计算依据、计算顺序、精神性损害赔偿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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