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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选择——《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其他作品”的解释适用

     

摘要

技术的进步催生出诸如音乐喷泉、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等新类型表达.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中对作品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前八类为具体的作品类型,第(九)项则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尽管现行法上有诸多限制,但当新类型表达无法以解释的方式被前八类所涵盖时,解释适用“其他作品”是现实发展所必需的,权利法定原则不包括作品类型法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法第2条中的定义条款可用来解释适用“其他作品”,和《著作权法》第3条第(九)项一起充当新类型作品的保护依据.法官不应在裁判中直接创设新的作品类型,而应将之解释为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归类于“其他作品”,类型化的工作最终由立法者完成.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不能充当新类型作品的保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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