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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一”与“平等”——庄子相对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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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第一章 万物一马——客体之间的平等

第一节 以物观之——差别存在

第二节 以道观之——万物一齐

一、“大小”一齐——时间与空间的相对性

二、有无一齐——庄子的自然观

第二章 物我为一——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平等

第一节 “吾丧我”——对主体的消解与重构

一、“丧我”——主体的消解

二、“吾”对主体的重构——庄子的理想人格

第二节 “磅礴万物以为一”——主体对客体的消融与合一

一、物于物——人之异化

二、物物——物之损耗

三、与物为春——人物和谐

第三章 人我一齐——主体之间的平等

第一节 是非一齐——庄子的是非观

一、“道之所以亏”——是非的来源

二、“莫若以明”——是非的再认识

三、“方可方不可”——庄子是否否认是非?

第二节 贵贱一齐——庄子的社会观

二、美丑——庄子的审美观

三、残全——庄子的价值观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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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齐一”是庄子重新理解和认识事物的过程,“平等”是庄子通过“齐一”得出的结论。本文围绕这一主题从三个部分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物物平等。这里的“物”特指,人之外不以为人之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包括,山川河流,日月星辰,飞禽走兽等。物物关系集中讨论的是,万物在外观、习性等方面虽然不同,每一事物都有其特点。庄子却从“以道观之”的角度,演绎出万物统一的平等。
  第二部分,物我平等。将前一章所讨论的客体之“物”与作为主体之“我”的关系进行了阐释。客体之“物”与主体之“我”同样经历了“齐一”这一过程。在此期间,作为主体的“我”被庄子进行了消解与重构。同时,主体之“我”与客体之“物”达到了和谐与统一。而庄子抵达的“与物为春”的境界恰恰是主体与客体之平等的表现。
  第三部分,人我平等。这一章所讨论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平等的可能。同样庄子通过“齐一”对主体特有的思维方式进行了剖析,发现主体之间的不平等除了生理结构和客观存在的差异,更多的矛盾来自于不同的认识。因此庄子提出了“莫若以明”的再认识手段,将“齐一”这一过程运用在了人我关系之中。当种种对立之范畴开始消解,主体与主体之间走向了庄子意义上的平等。
  庄子的“齐一”思想可以说是“道”这一本体论根源的延伸,而“道”作用于万物的表现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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